厦门日报讯(记者江海苹)为共同遏制投机性“炒房”行为,促进厦门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3月21日,市公证协会通知全市各公证机构,从即日起不予办理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出售、抵押等委托事项的公证。 根据通知,下一步,全市各公证机构对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在办理委托公证时,委托权限不得包括出售、抵押等内容(按揭除外),但委托近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不在此限。 接下来,全市各公证机构在受理涉及房产委托公证的过程中,在遵循便民、利民、惠民的理念基础上,也会根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公证程序规则》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把控受理、审查、审批、出证等环节,特别是对有无房产证的委托人委托权限进行区别,对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有无信赖关系进行重点审查,对委托人和受托人所承担的风险进行充分提示,进一步规范房产委托公证业务的办理。 据介绍,作为民法所规定的与法定代理相并列的代理方式,委托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人通过授权受托人代为办理委托事项的方式,极大地解决了因为某些原因无法亲自行为的问题。委托公证则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其授权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当前,社会上出现部分炒房人,通过办理委托公证,取得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自主权,暂时不办理过户手续,规避限购政策,进行炒房,但这种做法不论对于买方还是卖方来说,都存在着巨大的风险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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