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3月2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卖房不成,反而赔了22万元。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购房纠纷。卖房人杜女士状告房产中介,要求中介承担她损失的22万元。
经查,杜女士是因首次卖房时发生纠纷,为此再另找了一位购房人,不料却因要卖的房屋已经被中介网签备案,再卖时无法交易导致违约。
法官提醒说,购买“网签房”有风险,因此,买卖二手房时,要先查询房屋是否已经网签备案。
遭遇
卖房不成,反赔22万元
之前,杜女士通过中介与第一位买家吴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自己的一套房子卖给吴先生,但之后双方发生纠纷。
据杜女士说,因为吴先生没有按约定付款,所以解约。但中介却说,是因为房价上涨,杜女士找托词解约。
去年4月10日,杜女士通过另一家中介,找了第二位买家,双方签了合同。不料,第二位买家付了定金之后,发现杜女士的房子因为之前的网签备案,无法交易。
因为无法交易,杜女士构成违约。为此,杜女士赔了第二位买家10万元,还付给另一家中介12万元中介费,一共损失22万元。
争议
中介网签,有没有过错?
开庭时,杜女士提供了第一位买家吴先生的声明。在这份2016年4月26日出具的声明书中,吴先生确认他与杜女士于当年3月8日解除了买卖合同。
杜女士说,中介办理网签的时间为3月11日,因此指责中介明知交易进行不了还网签,导致她第二次卖房不成还赔了22万元。因此,她要求中介为此损失承担责任。
不过,中介答辩说,3月8日当天杜女士和吴先生仍在协商房子的事。因此,中介认为当时双方并没有确定解除合同,所以他们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管理规定在网上备案。直到4月26日,吴先生出具声明,书面确认合同解除,中介才撤销网上备案,这样做符合程序。
判决
房东隐瞒情况,驳回诉求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杜女士的诉求。法院认为,杜女士的违约损失与中介的网签备案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中介的“网签”备案行为不存在过错,且未侵犯原告的民事权益。
法官分析说,首先,认为杜女士通过中介出售其房屋须经“网签”备案,是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行政要求,中介的网签备案行为不是导致杜女士无法再次订立买卖合同而违约的直接原因,中介并未侵犯杜女士的民事权益。
其次,结合双方的短信,可以确认3月8日当天吴先生并没有配合解除合同。杜女士与吴先生至少是在3月11日之后,才就解除合同达成协议的,所以被告中介在厦门网上房地产备案原告与第一位买家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不具有过错。
最后,杜女士另售房屋不能再次办理“网签”的损失,与被告中介办理“网签”的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杜女士明知自己的房屋交易纠纷尚未妥善解决,明知涉案房屋应已办理“网签”备案,仍故意隐瞒情况,并通过其他中介另售房屋给第二位买家。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中介赔偿损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二手房买卖先查网签
法官说,二手房屋买卖交易时,一定要先查询房屋是否网签备案。房屋已经网签备案,很可能是卖方之前已出售给他人,存在一定的纠纷。
对购房人来说,购买这样的房子,可能存在不能交易过户的风险,说不定卖方之前已经卖给他人,不排除一房两卖的可能。
而对卖方来说,已经网签备案的房屋,如未撤销网签备案,再次卖房可能因无法交易,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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