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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隐瞒网签情况全部诉求遭驳回 卖房不成反赔22万元

2017-03-20 09:40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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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

中介网签,有没有过错?

开庭时,杜女士提供了第一位买家吴先生的声明。在这份2016年4月26日出具的声明书中,吴先生确认他与杜女士于当年3月8日解除了买卖合同。

杜女士说,中介办理网签的时间为3月11日,因此指责中介明知交易进行不了还网签,导致她第二次卖房不成还赔了22万元。因此,她要求中介为此损失承担责任。

不过,中介答辩说,3月8日当天杜女士和吴先生仍在协商房子的事。因此,中介认为当时双方并没有确定解除合同,所以他们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管理规定在网上备案。直到4月26日,吴先生出具声明,书面确认合同解除,中介才撤销网上备案,这样做符合程序。

判决

房东隐瞒情况,驳回诉求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杜女士的诉求。法院认为,杜女士的违约损失与中介的网签备案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中介的“网签”备案行为不存在过错,且未侵犯原告的民事权益。

法官分析说,首先,认为杜女士通过中介出售其房屋须经“网签”备案,是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行政要求,中介的网签备案行为不是导致杜女士无法再次订立买卖合同而违约的直接原因,中介并未侵犯杜女士的民事权益。

其次,结合双方的短信,可以确认3月8日当天吴先生并没有配合解除合同。杜女士与吴先生至少是在3月11日之后,才就解除合同达成协议的,所以被告中介在厦门网上房地产备案原告与第一位买家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不具有过错。

最后,杜女士另售房屋不能再次办理“网签”的损失,与被告中介办理“网签”的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杜女士明知自己的房屋交易纠纷尚未妥善解决,明知涉案房屋应已办理“网签”备案,仍故意隐瞒情况,并通过其他中介另售房屋给第二位买家。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中介赔偿损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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