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买来的新车竟已做过保养,保养时的里程数超过了3000公里,消费者陈先生意识到自己被“坑”,花了60多万元买到的却是二手车。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车商赔偿。昨日,思明区法院公布了一起购车引发的纠纷。经审理,陈先生胜诉,不仅购车款退回来了,还获得3倍的赔偿金。
【起诉】
买到二手车 车主起诉三公司
2015年11月6日,陈先生与厦门迎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驾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购买一辆Jeep牌汽车,车身价为61万元,加上购置税、保险费、挂牌费等,将近69万元。之后,他依照约定,把一部分购车款转入了该公司负责人吴先生的个人账户,一部分支付至厦门万东工贸公司(以下简称:万东公司)的账户上。
2016年1月26日,陈先生提了车,也拿到了购车的发票,但发票上的开票方又是另一家公司:九江市鸿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麟公司)。
没过多久,陈先生发现,刚买的车子竟然已经做过了保养,意识到自己买到的是二手车。他向法院提起诉讼,将上述三家公司及迎驾公司负责人吴先生均列为被告。
【辩解】
销售方自称是不知情的“代理”
被告们纷纷推卸责任。迎驾公司表示,自己仅仅是“代理”,买卖双方实际上是陈先生和鸿麟公司,他们对车子首保的事实完全不知情,所有的资料都显示是一辆新车。负责人吴先生说,他只是代公司收取购车款,并不知道具体的情况。收取购车款的另一方万东公司也声称,只是帮忙收款。
【判决】
返还购车款 并支付3倍赔偿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与迎驾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陈先生支付车款,迎驾公司交付车辆,应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迎驾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对交付的车辆是否新车应当知晓。因此,迎驾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
吴先生、万东公司、鸿麟公司均不是购销合同的主体,无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迎驾公司向陈先生返还购车款61万元,并支付购车款三倍赔偿金183万元。
【相关案例】
撞车后离开还不报警 车主理赔被拒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厦门法院公布了部分涉及保险的典型案例,以期帮助读者提升维权意识,避免认识误区。
案情
弃车离开之后理赔遭拒 车主起诉保险公司
去年1月30日凌晨4点多,汪先生开车出了事故,车尾撞上了停放在人行道的轿车,正前方又与另一辆车的车尾碰撞。肇事后,他没有及时报警,约两个小时后才拨打110,称自己受伤要去医院。随后,他离开了事故现场,电话也处于关机状态。
次日下午,汪先生才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病历显示,他在事发当天做了急诊检查,诊断结论为:急诊头颅CT平扫颅内未见确切异常。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汪先生驾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事故;肇事后未及时报警,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汪先生的车辆此前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针对此次事故的受损,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遭到拒绝。于是,他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判决
属于约定免责事由 法院驳回车主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除了现场的情况外,驾驶员是否饮酒、是否具有合法驾驶证、是否有违法驾驶行为等,均是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依据,也是保险公司确定是否赔偿损失的依据。因此,为了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驾驶员应依法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随意离开现场,这是驾驶员的法定义务。同时,基于这样的考虑,保险合同中也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汪先生并不存在受伤导致无法报警或其他必须要离开事故现场的情形,他既未及时报警也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这一行为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遗弃被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汪先生的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