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厦门某男买“新车”竟是二手 车主获赔183万

2017-03-15 16:19  彭菲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柳绿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辩解】

销售方自称是不知情的“代理”

被告们纷纷推卸责任。迎驾公司表示,自己仅仅是“代理”,买卖双方实际上是陈先生和鸿麟公司,他们对车子首保的事实完全不知情,所有的资料都显示是一辆新车。负责人吴先生说,他只是代公司收取购车款,并不知道具体的情况。收取购车款的另一方万东公司也声称,只是帮忙收款。

【判决】

返还购车款 并支付3倍赔偿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与迎驾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陈先生支付车款,迎驾公司交付车辆,应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迎驾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对交付的车辆是否新车应当知晓。因此,迎驾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

吴先生、万东公司、鸿麟公司均不是购销合同的主体,无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迎驾公司向陈先生返还购车款61万元,并支付购车款三倍赔偿金183万元。

【相关案例】

撞车后离开还不报警 车主理赔被拒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厦门法院公布了部分涉及保险的典型案例,以期帮助读者提升维权意识,避免认识误区。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