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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对老夫妻状告不孝顺养子索补偿 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2017-03-13 10:09  陈捷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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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养子“啃老” 老人告上法庭

养儿28年之后,不满养子“啃老”,老陈状告养子,请求法院判决解除父子关系。不久前,海沧区法院东孚法庭也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最终一审判决解除收养关系。老陈今年50多岁,1988年,夫妻俩从外地农村抱养了一个男婴。老陈夫妇起诉称,他们对小陈一直视同己出,但小陈从小比较叛逆,经常逃学、打架,读到初中就不肯再读书。老陈为他操碎了心,帮他寻找了几份工作,可是小陈都干不长,还经常向父母要钱,甚至在外面欠债、酗酒。

等小陈到了结婚年龄,老陈夫妇又忙着为小陈张罗婚事。然而,结了婚的小陈依然恶习不改。结婚4年后,小陈的妻子不堪忍受,与他离了婚。

从六年前开始,小陈就整天在外游手好闲,从不过问养父母的生活。老陈夫妇表示,因多次规劝都无效,现在双方关系恶化,因此决定解除收养关系。

老人在法庭上说,养子对家庭不负责任,还经常打架、酗酒,甚至欠债。对此,养子自己在法庭上也承认了。

因此,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的收养关系已经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因此判决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

【法官说法】

解除收养关系仍有赡养义务

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但是,老陈夫妇在小陈出生时即收养并抚养至成人、结婚生子,双方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解除,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和多年来的亲情关系是无法割断的,从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甚至是道德层面,小陈对于抚养他长大的养父母应当尽到赡养义务。《收养法》第三十条也明确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负担养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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