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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对老夫妻状告不孝顺养子索补偿 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2017-03-13 10:09  陈捷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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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哪些情况,应补偿养父母?

主审法官说,收养关系解除后,在一定条件下,养父母可以对自己的付出要求经济补偿。通常有几种情况,一是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的支出。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二是生父母补偿收养期间的支出。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而本案当中,老林夫妻并不符合这两种情况。他们可以通过其他救济方式获得补偿。比如,在遵循养子女自愿原则的前提下,综合考量双方的经济情况及养父母的付出情况,适当判决养子女向养父母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另外,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专家说法

四种情况,可解除收养关系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养关系:首先,养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情况,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其次,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再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最后,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准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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