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银行职员当时行为系非职务行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海西晨报讯 经银行负责人推荐,晓琳在银行里用POS机刷卡支付买了理财产品。她说,没想到自己买到的竟是因非法集资而红极一时的“e租宝”理财产品。于是,晓琳将银行告上了法庭。不过,法院驳回了晓琳诉求。这是怎么回事? 在银行买到非银行产品 阿琴(化名)是某银行某营业所负责人。在阿琴的推荐下,晓琳(化名)多次购买该银行的理财产品。2015年10月底,晓琳再次接到了阿琴的电话。电话里,阿琴介绍的理财产品让晓琳十分心动。 2015年11月1日,星期天,晓琳来到了营业所,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购买了40万元的理财产品。据介绍,那是一款稳健型的理财产品,年利率为6%,期限为55天,到期全额返还本金并支付收益。刷了卡后,阿琴手写了一份关于该理财产品的本金、期限、利率、收益的书面承诺。 同年12月26日,理财产品到期,但晓琳未能拿回本金及利息。经多次催讨,阿琴才透露,晓琳支付的款项未被用于购买原约定的理财产品,而是被用于购买了“e租宝”的高风险理财产品。实际上,早在阿琴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前,“e租宝”已经出事。 阿琴的说法让晓琳十分意外。她一直以为自己买的是银行的理财产品。为了要回这笔钱,近日,晓琳将银行告上了法庭,阿琴被列为第三人。此时,阿琴已不再是银行职员。 是否职务行为成争议焦点 晓琳认为,当时阿琴为该银行营业所负责人,为其办理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本案是其与银行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晓琳主张,该银行应该向其支付40万元及利息损失。 不过,银行提出,40万元未转入银行账户,晓琳刷卡的POS机非银行所有,POS机交易品条上“商户名称”显示为“上海仁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另外,银行坚持阿琴的行为是个人行为,非职务行为。银行还提出,晓琳在未看到材料、合同的情况下,就将大额的款项用来历不明的POS机刷给对方,也未尽到理财购买的注意义务。 阿琴也认为自己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且提出晓琳明知购买的是“e租宝”产品。阿琴回忆,当天是基于熟人关系给晓琳介绍理财产品。在营业所办公室里,阿琴仅介绍了晓琳和“e租宝”客户经理的身份,之后便由双方自行沟通购买事宜。而且,POS机刷卡后,“e租宝”会发送包含验证码、收款等的通知短信,阿琴也坚信晓琳知晓所购理财产品并非银行产品。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租宝”理财产品并非银行产品。阿琴作为当时营业所的负责人,介绍客户购买讼争理财产品,这一行为已超越其权限。《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换句话说,如果晓琳知道或应当知道阿琴行为是超越权限的行为的话,则阿琴行为系非有效职务行为。 事实上,POS机交易凭条显示,收款商户为“上海仁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晓琳知晓此事并知道40万并非支付给银行。另外,根据相应的交易惯例及原告多次向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经历,购买理财产品应至柜台处办理相应手续,但晓琳此次购买并未履行该手续,且交易时间为周日,并非银行正常工作时间。据此,法院认定,阿琴的行为是超越权限的行为,非有效的职务行为。 最终,思明法院驳回了晓琳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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