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喝饮料发现有问题 消费者将超市和经销商告上法庭

2017-03-07 16:13  彭菲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柳绿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判决】

超市赔10倍价钱,经销商需连带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向消费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承担赔偿损失及支付赔偿金的义务。饮料中每瓶的库拉索芦荟凝胶含量都有可能超过30克,在未经特别提示下,消费者购买一瓶饮料一般会全部饮用,有可能对身体造成损害;外包装虽然提示了每日的摄入量不能超过30克,但并未就消费者每日饮料可饮用量进行提醒。因此应认定该饮料为不安全食品。

另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据此,法院判决超市应向董先生支付1000元,经销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