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出借款项要求双方签字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务部主任吴杰臻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此次补充规定确实有进步的一面,加强了对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的审查。然而,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吴杰臻举了个例子。“配偶一方向朋友借了100万元,用于奢侈消费,帮朋友融资,对外担保,甚至是包养‘小三’,这些都是真实合法的债务,难道都要另一方一起承担吗?”吴杰臻认为,举证责任应该更科学合理的分配,仅夫妻一方举债时,债权人应该要证明其基于什么理由相信是夫妻合意举债。 吴杰臻说,根据婚姻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离婚协议本身不能对抗债权人。通俗地说,就算夫妻一方通过离婚方式将全部财产约定给另一方,债权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这个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 吴杰臻还谈到了“共债共签”的问题。他说,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可要求配偶双方都签字,这样就无须担心日后夫妻俩假离婚转移财产,目前银行和正规的金融机构已是这样操作。 背景 想遏制“假离婚真逃债” 却频现“真离婚假债务”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样规定的初衷在于遏制“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而到了后来却频频出现“真离婚,假债务”的现象,使得配偶一方无辜背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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