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 合同须电子化并存证资金流数据也要上传 《办法》规定,在《办法》发布前已设立的网贷机构,应依据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安排,在完成整改并通过后才可向金融办申请备案。新设立的网贷机构应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申请备案登记。 《办法》要求,企业“自愿加入厦门市金融风险防控预警平台,同意并授权电子数据存证服务平台将存证合同内容中的业务数据按要求上传,同意并授权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资金流数据按要求上传,并与业务数据进行匹配对比。” 《办法》还规定,所有备案的网贷机构都要将合同电子化并存证,存证后自动传输至“厦门市金融风险防控预警平台”。此外,网贷机构备案,需找到愿意为其进行资金存管的银行,并且授权该银行将资金流数据传输至金融风险防控预警平台。 金融风险防控预警平台会根据网络检索信息、合同数据、资金流等信息,根据事先设定的指标参数对网贷机构进行打分评级。例如在预警平台的“风暴指数”高于60分时,平台会开启相应的报警级别,此时由金融办介入调查整改;如果“风暴指数”高于80分,将由经侦人员介入调查处置。 【提醒】 网贷机构应对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 市金融办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法律顾问黄倩颖为需备案的网贷机构给出三点提醒。 首先,申请机构需注意,按照法律规定,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借款上限是20万元,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借款上限是100万元。若金额超过法律规定上限,应对其限期进行整改,不再发放超过借款金额标准的标的。 其次,网贷机构应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目前,厦门的网贷机构中,基本没有进行此类评估,甚至在整改后有的企业做的评估也是流于形式。 第三,应有符合业务发展的完善的配套制度,包括信息披露制度、风险控制制度、项目审核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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