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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将加强排查整治不合法店招 违反公序良俗的应拆除

2016-12-23 17:23:40王绍亮 高金环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陈其灯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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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报道中涉及的店招进行调查取证。高金环摄

  低俗店招可能成为笑料。王绍亮摄

厦门晚报讯(记者 王绍亮 高金环)《小店取名“做鸡作鸭”别拿低俗当创意》,本报昨日报道迅速引起社会关注。腾讯大闽网、东南网等都转发了本报相关报道,引来众多网友的热议,本报市民热线也接到了许多读者的来电,不少人都希望能整治有碍观瞻、不符规范的店招,维护厦门文明城市的形象。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昨日下午已派出执法人员到报道中涉及店招的设置现场调查取证。

【行动】

思明区将加强排查 整治不合法的店招

在昨日下午的检查中,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根据目前掌握的广告监测和投诉举报数据来看,思明辖区内的店招广告只有极少数可定性为违反《广告法》规定情形。对于报道中指出的奇葩店招,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是否违法或不规范将进一步取证。

接下来,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辖区内全面加强排查,如发现涉嫌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色情等内容的广告将责令广告主立即自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商家,还将依法予以查处。

明年,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将积极与多部门联合开展街区立面景观整治提升工作,同时规范、整治户外广告内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呼吁广大商家诚信自律,依法发布广告,社会各界发挥监督共治力量,共同维护好厦门文明城市形象。

【热议】

文史专家彭一万

厦门是有文化底蕴的城市,低俗店招会被游客当笑话

原市文化局局长、厦门文史专家彭一万认为,店招要有诗情画意,才能让人舒服。北京有家餐饮店叫“天然居”,还专门配了一副对联“客上天然居,居然天上客”,这就很有意思,让人很难忘记。

“店招要品位高、品格雅,才能做响品牌。”彭一万说,厦门是一座有文化底蕴的城市,应该对这些低俗、庸俗的店招说“不”,否则会让人产生不好的印象,甚至会破坏厦门的城市形象。

彭一万说,厦门有一些商家取的名字就很好,表达了美好、吉祥、善良的意思。如“好清香”“妙香”等就有特色,突出“香”字;还有“庆兰饼家”“真好味”“三益鱼丸”等也不错;以人名命名的“黄则和”“吴再添”等都挺好。而厦门晚报曝光的一些店招,如“强煎蟹”“做鸡作鸭”“随地大小变”等都很低俗,会让人产生反感。

“厦门晚报对低俗店招的报道很及时。”彭一万建议,政府部门要重视这个问题,并监管引导。店招不能太随意,不能让老板说了算,想怎么叫就怎么叫。厦门是著名的旅游城市,每年都有众多海内外游客来旅游观光,若是把这些低俗店招拍回去,并不是赞扬,而是会被当成笑话。厦门也是文明城市,文明要体现在方方面面,店招就是其中之一。

厦大副教授陈经超

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管规范,纠正庸俗低俗之风

厦门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陈经超说,商家使用低俗的店招,就是想博取眼球,希望别人看到了,就能记住,他们并不在意店招的影响好不好。但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管、规范,纠正店招的庸俗、低俗之风。

“单靠行业自律是行不通的。当商家吃不饱时,名誉还有那么重要吗?”陈经超认为,用低俗店招的商家往往是博眼球、求生存,如果政府部门不出面整治,这些低俗店招就会一直挂着,其他商家也会模仿。

厦门市语委办

店招不得包含不良文化内容,违者建议拆除

市语委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厦门已出台社会用字规范要点,明确要求店牌、店招名称含义完整、明确、规范,应按照审批的句式、规范的字体、字形制作使用。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二减字、自造字、错别字,不得包含不良文化内容,如有违者建议拆除、整改;拒不执行,市场监管部门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明确要求广告、招牌用字要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即便是招牌中的手书字,也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法律从业人员

一些奇葩店招违反“公序良俗”,影响城市形象

从事法律行业的郭先生也对晚报关注奇葩店招的报道点赞。郭先生说,民法讲求的一个原则就是要遵从“公序良俗”,“良俗”就是良好的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从法律角度看,部分奇葩店招有意与其他隐晦含义联系起来,已经妨害良俗了,给公众带来不好观感,也影响城市形象。从提升城市文明形象的角度出发,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店名、店招的管理。

【读者来电】

林女士:在这篇报道之前,我本来也想打电话给晚报说低俗店招的事,因为一些商家用同音字、谐音字可能会误导学生用错别字,比如说“好鞋奈穿”,其实应该是耐穿。有一些房地产、茶叶店、小吃店的名字,都太低俗了,我都不愿意看。厦门不应该有这样的店名,这篇报道写得很好、很及时。 (李淑琳整理)

吴先生:我看到晚报报道一些店家取名低俗,我觉得这个报道很好。一家店的名字既代表商家的素质,也代表整个城市的品位,有关部门应该好好整顿低俗店名,不要把厦门的文明形象搞没了。 (李淑琳整理)

王先生:鼓浪屿笔山洞口有一家卖饮料的叫“大榴芒”,我觉得非常不顺眼。这个店招已经存在好几个月了,都没人管。笔山洞口的位置又非常显眼,多少观光客来的时候都看到了,要让商家赶紧改掉,不然影响很不好。 (李淑琳整理)

一女士:晚报报道《小店取名“做鸡作鸭”别拿低俗当创意》太好了。我对这个问题早有意见,前不久也看到中央电视台报道外地整治低俗店名。市公安局附近有一家小店,店招写着“榴芒天下”,两种水果是没什么,但拼起来就很难听。这块店招已经挂出来近一年了,我曾经反映过这个问题,但没有回音。我是80多岁的老人,我觉得这样的店招对小孩的影响很坏啊。 (林黎黎整理)

【网络留言】

网友“筱筱”:无论做什么,都得有底线。

网友“Lynn”:这是在破坏厦门文明城市的形象,特别是有些地方还是游客聚集地。

网友“品道”:流氓创意。

网友“云中竹”:“我没文化我怕谁”,说的就是这副德行。

网友“刘凯明”:只能用无力的噱头吸引游客,都不知道该如何评论!还是那句,低级趣味!

网友“黄雯”:好奇葩!

网友“小林”:为了吸引游客,老板采用这种谐音,醉了醉了。

网友“艾子”:感想只有一个字——拆!

网友“Mr.Lin”:太没节操了,低俗不是创意,强烈建议取缔。

【法律法规】

广告内容不得 违反良好风尚

《广告法》第九条明确列出广告中不得出现的情形,其中包括“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标以及广告、招牌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广告、招牌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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