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0月2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林泓骆余民)在昨天召开的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厦门市人大法制委提交了关于《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法制委再次会同有关单位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三稿初稿。10月14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三稿初稿进行统一审议,通过了草案修改三稿。 在草案的制定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利用私人房屋及财产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征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以切实保护私人合法财产权益。法制委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建议利用非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经过相关权利人的允许。 此外,法制委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建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安排一定比例公益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宣传事项的空间设施。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将发布一定数量公益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宣传事项作为出让条件。 修改稿还拟规定,户外广告设施施工,不再需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个别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应当在规划时就予以明确,并依照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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