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留言】 网友“筱筱”:无论做什么,都得有底线。 网友“Lynn”:这是在破坏厦门文明城市的形象,特别是有些地方还是游客聚集地。 网友“品道”:流氓创意。 网友“云中竹”:“我没文化我怕谁”,说的就是这副德行。 网友“刘凯明”:只能用无力的噱头吸引游客,都不知道该如何评论!还是那句,低级趣味! 网友“黄雯”:好奇葩! 网友“小林”:为了吸引游客,老板采用这种谐音,醉了醉了。 网友“艾子”:感想只有一个字——拆! 网友“Mr.Lin”:太没节操了,低俗不是创意,强烈建议取缔。 【法律法规】 广告内容不得 违反良好风尚 《广告法》第九条明确列出广告中不得出现的情形,其中包括“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标以及广告、招牌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广告、招牌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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