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民情 > 正文

思明将加强排查整治不合法店招 违反公序良俗的应拆除

2016-12-23 17:23:40王绍亮 高金环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陈其灯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网络留言】

网友“筱筱”:无论做什么,都得有底线。

网友“Lynn”:这是在破坏厦门文明城市的形象,特别是有些地方还是游客聚集地。

网友“品道”:流氓创意。

网友“云中竹”:“我没文化我怕谁”,说的就是这副德行。

网友“刘凯明”:只能用无力的噱头吸引游客,都不知道该如何评论!还是那句,低级趣味!

网友“黄雯”:好奇葩!

网友“小林”:为了吸引游客,老板采用这种谐音,醉了醉了。

网友“艾子”:感想只有一个字——拆!

网友“Mr.Lin”:太没节操了,低俗不是创意,强烈建议取缔。

【法律法规】

广告内容不得 违反良好风尚

《广告法》第九条明确列出广告中不得出现的情形,其中包括“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标以及广告、招牌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广告、招牌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