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4 理顺管理体制 促进责权对等 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和多场座谈会中均有意见提出,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体制,应从促进发展与加强监管并重、既体现行政管理目的又尊重行业发展规律的角度作适当调整。 《办法》规定,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统一管理,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和行政许可,实行整体的监督管理;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负责所辖区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协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负责日常巡查以及执法工作。 《办法》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执法重心下移,日常监督管理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为主,突出主体责任,推进市、区与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审批管理与监督管理权责统一的运行机制,同时在改革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不同部门之间工作的衔接,包括这些部门以及市、区两级的责权划分。 同时,《办法》增设授权条款以符合当前行政体制改革的需要,在必要的时候,经市政府批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可以将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委托给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实施。 亮点5 排除安全隐患 提升治理水平 户外广告设施由于长期暴露在外,风吹雨打,极易生锈、腐蚀、脱落,未经定期检查的户外广告设施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为避免成为各种安全监督检查中被“遗忘的角落”,《办法》明确了设置人的责任,同时强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户外广告设施作为体现城市形象与景观的重要元素,应当在加强设置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的同时,服务于城市的发展,助力于文化的繁荣。为实现这一目标,《办法》在全面吸收原《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实施12年来被实践证明有用、有效、有益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顺应简政放权改革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从城市发展定位出发,坚持规划先行,对行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主要制度设计兼顾了公平和效率,在城市精细化管理方面做足功课,切实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厘清了户外广告管理中公权和私权的界限。 专家认为,这部《办法》更有利于处理好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管理和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参与经营活动的关系,不但为依法管理户外广告设施提供了法规和技术保障,减少了整治户外广告设施的阻力和难度,彻底跳出“整治——规范——回潮——再整治”的怪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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