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城事 > 正文

厦门再度完善草案 擅设户外广告或面临20万罚款

2016-08-30 07:57:31骆余民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卢超颖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8月3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骆余民)在昨日上午召开的厦门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厦门市人大法制委向会议提交了关于《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此前,法制委再次会同有关单位对草案修改二稿草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修改二稿初稿。

在草案的制定过程中,有多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增加两项禁止设立户外广告的情形,即对宗教场所影响严重,以及使用城市道路的人行天桥、高架桥和跨线桥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就此,人大法制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建议采纳该意见。

同时,市规划委以及有关单位提出,应参考国家相关标准和外地较为成熟的做法,降低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界定标准。就此,市人大法制委建议,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认定面积由50平方米以上调整为30平方米以上。

在户外广告安全管理方面,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检查,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对脱落、破损、陈旧和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维护或者拆除。

修改稿还拟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