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2 坚持规划先行引领管理工作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是行政部门进行审批、管理、监督的依据。规划编制得越科学、详尽,户外广告设施的布局点位就会越明确,行政审批中的自由裁量权就会越小。解决了规划的问题,行政许可、设置维护、监督管理等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不过,作为专项规划编制,客观上面临着行业利益调整、主管部门协调、公众认知宣传以及技术细节处理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应审慎处理规划技术与公共政策之间的关系。要将城市公共利益要求与户外广告行业发展诉求相统一,突破传统土地利用和空间规划的设计思路,使其具备技术的合理性,又保障公共政策的可行性;要对接新的管理审批制度,形成适合缺乏规划专业背景的管理人员特点、易读易懂的规范文件。 因此,《办法》对专项规划的编制程序、具体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规范,使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体现厦门特色,与区域环境和城市风貌相协调。明确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禁设区、严控区和宜设区,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具有法律效力,一经批准公布,便不得“任性”调整;如确需更改,也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亮点3 完善概念界定明确禁设区域 现实中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多样、载体丰富,因此扩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定义的涵盖范围,将其修改完善,使之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的发展趋势,更便于行政相对人的理解操作。因此,《办法》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进行了概念界定。 《办法》从厦门市的实际出发,设定了多种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其中有几项,特别引人关注。 比如,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以及消防安全标志的。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作为行人和交通运输工具均必须执行的指示性符号,是保障交通秩序和保证交通安全的固定物,基于同样原因,本《办法》同时规定了不得利用消防设施以及消防安全标志进行广告活动。 比如,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是为城市公共生产和生活而设置的建构筑物或者设备,其功能的合理发挥确保了城市的顺利运转和人民的安居乐业,因而从事户外广告活动,不可影响其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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