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陈泥)为做好有关资金的保障和管理工作,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出台了海绵城市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管理办法。26日,市财政局基本建设与债务处副处长陈健做客财政网“处长在线访谈”栏目,就两个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 每年3月前 上报资金使用情况 按照财政部、住建部、水利部三部委批准的实施计划,厦门海绵城市试点项目范围主要包括海沧的马銮湾片区和翔安的翔安南部新城片区。陈健介绍说,截至今年10月底,厦门试点区已开工面积9.65平方公里(完工面积3.18平方公里),开工项目69个(完工项目29个),累计完成投资14.87亿元。 按照办法规定,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补助资金包括中央给予的专项补助资金,以及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以奖代补”资金。其中,市财政下达各区的海绵城市补助资金,将由各区财政局统筹用于试点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并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拨付和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海绵办。 陈健表示,补助资金将主要用于确定的海绵城市试点区域的新建、在建及改造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目前,厦门主要的试点区为海沧区和翔安区,有兴趣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企业和机构,具体可联系两个区的“海绵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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