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法条】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厦门晚报讯(记者彭菲)妻子发现丈夫有出轨的种种迹象,决定起诉结束婚姻。丈夫一再否认,不同意离婚。这该怎么办?在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近日审理的一桩离婚纠纷中,微信聊天记录成为认定男方出轨的关键证据之一。在证据面前,丈夫最终承认其真实性。 随着微信的使用越来越普遍,不少当事人都会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法官表示,微信聊天记录是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类型之一,但最终能否被采信,还要视情况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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