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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高手”神话破灭 委托人告上法庭要求担责

2016-11-13 11:16:27陈捷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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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1月1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文陶小莫/漫画)委托“炒股高手”炒股,亏损谁来承担?近日,厦门一位“股神”因为代人炒股亏了钱,被委托人告上法庭。

据起诉的两位委托人说,她们还和这名“炒股高手”签下了委托协议,原本以为可以在股市里“赚一把”,不料,却以亏损告终。因“炒股高手”神话破灭,遭受损失的委托人只好告上法庭,要求“炒股高手”担责,赔偿自己的损失。

委托:“股神”操盘亏了10多万

2015年11月,原告章女士、吴女士听说被告老张(化名)操作股票能力很强,就与老张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两原告委托老张“操盘”,进行证券交易理财。

协议中约定:“本次投资的风控指标为本金的10%立即止损清盘,并按照协议进行偿付,付给损失金额40%,同时投资收益本人获得收益的40%,投资月结束后,盈利亏损按照四六开进行分红。一个季度分红一次。”

协议签订后,两原告转账给被告30万元,1个月后,被告将9600元的盈利款分别转账支付给两原告。随后,两原告追加投资30万元,共投资60万元,由“炒股高手”老张在吴女士的证券账户进行操作。

2016年1月,老张将吴女士的股票账户进行清算,全部股票卖出得款37.5万元。至2016年3月,原告将吴女士名下证券基金全部卖出得款9.8万余元。也就是说,在短短数月时间内,“炒股高手”亏损了10多万元。

随后,两位委托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老张赔偿因处理委托理财“不尽职”造成的资金损失9.5万余元。

焦点:炒股亏损,谁来担责?

据两原告起诉称,按起诉时基金账户的余额算,两位委托人一共亏损了10多万元,按协议约定,委托人也要承担部分损失,因此,他们起诉也只要求“炒股高手”老张赔偿9.5万余元。

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原告认为,亏损的责任主要在被告,而被告则认为,亏损责任不应由他承担。“是他们自己要求我在低位把股票卖出的,所以亏损要由他们自己承担。”老张认为,本案的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无效,亏损不应由他承担。

但是,两位委托人却认为,双方约定的风控指标为本金的10%立即止损清盘,并按照协议进行偿付,并非“保底条款”,不存在无效的问题。因此,被告“炒股高手”应当赔偿损失。

判决:“股神”赔钱7万多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形成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根据查明的事实,两位原告的损失应为115785.18元。根据协议约定,其中超过本金600000元的10%的损失部分,应由老张承担;另外,本金600000元的10%的损失部分,老张应承担40%,即为24000元。经核算,老张共计应承担损失金额为79785.18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炒股高手”不服,又上诉到厦门中院。最终,厦门中院还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终审法院认为,本案当中,根据双方的《委托书》的约定,双方的盈利亏损按四六开进行分红,委托书约定“投资风控指标为10%立即止损清盘,并按照协议进行偿付”系双方对于风控的一个把握标准,该条款没有承诺理财收益,也没有承诺委托人不受损失,因此,该条款并非保底条款。老张主张双方合同存在保底条款与事实不符。因双方约定投资的风控指标为本金的10%立即止损清盘,因此,老张未及时清盘,应对超过10%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包赚协议”一般无效

厦门资深律师林敏辉:近年来不少人将自己的存款甚至借款拿来炒股,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多,出资方与代炒方约定“包赚不赔”的形式就是常见的一种。

委托炒股实质是一种委托理财合同,而其中包赚不赔的约定本质属于法律上的“保底条款”,这种约定有悖于民法的等价有偿和公平原则。

投资,必然存在风险,如因保底条款而不承担风险,则与投资的本质相悖。股票投资是高风险行为,炒股不可能“包赚不赔”,如果“保底条款”广泛存在,必然会扰乱正常社会经济秩序。

由于包赚协议中约定的委托方资金发生亏损或没有达到包赚约定时,由受托方将亏损金额补足原委托金额的约定,规避和转嫁了理财风险,违背了基本经济规律、公平交易及合同法基本的等价有偿和公平的原则,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也违背了“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因此,这样的保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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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炒股赚46万元 “炒股专家”仍成被告

“炒股专家”老林帮人炒股赚了46万元,却还是因为“赚太少”,被委托方告上法庭。此前,思明区法院曾受理过一起这样的委托炒股纠纷。

据悉,他们双方签下委托炒股的包赚协议。“炒股专家”承诺负责在半年内把200多万元炒成300多万元。结果,约定期满后,虽然赚了46万多元,但离约定还差了几十万元。

据原告王女士(化名)说,双方之前签订了一份《委托投资协议书》,约定由王女士开立股票专用账户,并存入资本金257万多元。然后,将这个账户委托给老林进行股票买卖的操作。

该合同第七条约定,老林保证在本协议到期时,让王女士回收资金3343441.00元,不足部分将由老林在合作结束三个工作日内负责补齐,超过部分,由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分成。

协议到期后,双方交接股票账户。当时,王女士账户内的股票有吉林化纤247200股、市值304万元。这离双方约定的“包赚协议”中的金额,还差了约30万元。

为此,王女士起诉认为,按照协议约定,“林专家”应支付“包赚差额”30万元给她。

对此,“林专家”答辩说,他不具有合法证券经营业务资质,因此,双方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而《委托投资协议书》第七条涉及保底条款,依法属于无效约定。

经审理,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约定的“保底条款”是无效的,而该条款又是双方《委托投资协议书》的核心条款,因此,《委托投资协议书》也是无效的。所以,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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