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炒股亏损,谁来担责? 据两原告起诉称,按起诉时基金账户的余额算,两位委托人一共亏损了10多万元,按协议约定,委托人也要承担部分损失,因此,他们起诉也只要求“炒股高手”老张赔偿9.5万余元。 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原告认为,亏损的责任主要在被告,而被告则认为,亏损责任不应由他承担。“是他们自己要求我在低位把股票卖出的,所以亏损要由他们自己承担。”老张认为,本案的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无效,亏损不应由他承担。 但是,两位委托人却认为,双方约定的风控指标为本金的10%立即止损清盘,并按照协议进行偿付,并非“保底条款”,不存在无效的问题。因此,被告“炒股高手”应当赔偿损失。 判决:“股神”赔钱7万多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形成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根据查明的事实,两位原告的损失应为115785.18元。根据协议约定,其中超过本金600000元的10%的损失部分,应由老张承担;另外,本金600000元的10%的损失部分,老张应承担40%,即为24000元。经核算,老张共计应承担损失金额为79785.18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炒股高手”不服,又上诉到厦门中院。最终,厦门中院还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终审法院认为,本案当中,根据双方的《委托书》的约定,双方的盈利亏损按四六开进行分红,委托书约定“投资风控指标为10%立即止损清盘,并按照协议进行偿付”系双方对于风控的一个把握标准,该条款没有承诺理财收益,也没有承诺委托人不受损失,因此,该条款并非保底条款。老张主张双方合同存在保底条款与事实不符。因双方约定投资的风控指标为本金的10%立即止损清盘,因此,老张未及时清盘,应对超过10%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包赚协议”一般无效 厦门资深律师林敏辉:近年来不少人将自己的存款甚至借款拿来炒股,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多,出资方与代炒方约定“包赚不赔”的形式就是常见的一种。 委托炒股实质是一种委托理财合同,而其中包赚不赔的约定本质属于法律上的“保底条款”,这种约定有悖于民法的等价有偿和公平原则。 投资,必然存在风险,如因保底条款而不承担风险,则与投资的本质相悖。股票投资是高风险行为,炒股不可能“包赚不赔”,如果“保底条款”广泛存在,必然会扰乱正常社会经济秩序。 由于包赚协议中约定的委托方资金发生亏损或没有达到包赚约定时,由受托方将亏损金额补足原委托金额的约定,规避和转嫁了理财风险,违背了基本经济规律、公平交易及合同法基本的等价有偿和公平的原则,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也违背了“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因此,这样的保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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