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业特别要注意安全。 (图文无关) 厦门晚报讯 (文/记者 吴笛 通讯员 刘雪涛 图/刘东华)吃工作餐被鱼刺卡伤算不算工伤?成都一名老师在监考结束后,在学校食堂吃饭被鱼刺卡到,引起胸腔感染、气胸、血栓等病症,最终花了6万多元治病。近日,一则这样的微信引发网友对工伤的关注。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厦门每年进行8000多起工伤事故认定,有些案件看似相似,但是认定结果大不相同。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哪些是认定的关键点?劳动者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就上述问题,记者采访了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 A、活动类 参加公司运动会第二天被发现不省人事 20多岁的赖某是厦门某公司员工。去年11月,他参加公司组织的职工运动会,报名参加百米短跑项目。14时20分左右,赖某比赛后突然感觉四肢乏力、呼吸急促,同时伴有恶心、头晕、胸闷等症状,在同事的搀扶下,他来到赛场医疗室就医,在医务人员的治疗处置后,赖某觉得身体状况有所缓解,于是经医生同意回到赛场休息处休息。17时,赖某的家人把他接回家。 当晚,赖某觉得很疲惫,早早就睡下了。第二天上午,家人叫他起床吃早饭,结果发现他已不省人事,后送往医院救治,最终确认赖某在入院前就已死亡,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分析: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予确认为视同工伤。 不是受邀对象到公司租用场地打球猝死 厦门某电子企业在一家运动馆租了篮球和羽毛球场地,规定每周六下午,公司高管可以到该场地免费打球。某周六下午3点45分左右,该公司员工张某来到该运动馆。下午4点左右,张某看到该公司租用的篮球场地有人在打球,就加入了半场篮球赛。几分钟后,张某感觉身体不适,在走向休息区的过程中突然倒地,昏迷不醒,经120抢救无效死亡。最终诊断结果为心源性猝死。 分析:该运动场是公司租用、供公司高管活动的场所,张某虽然是该公司员工,但并不是该公司高管,不是受邀活动对象,其自行参与打球不能视为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他是在休息时间自行参与体育活动,在运动过程中猝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依法不予认定工伤。 B、外出类 在工地上班时晕倒洗手间导致右肩部受伤 李某是厦门某房地产企业技术员,被派到某广场项目部工作。今年6月3日下午3点左右,李某在该项目工地上班期间,去洗手间小便后突发晕厥倒地,右肩撞到了小便池,导致右肩部受伤。医院诊断结果为右锁骨中段骨折。 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予确认为工伤。 陪客户吃饭饭后继续喝酒唱歌心肌梗死 彭某是厦门某机械设备公司员工。去年8月15日,彭某与同事受单位指派请3名客户吃饭。吃完饭已经是晚上8点半了,彭某和同事自作主张带着这3名客户到厦门某娱乐场所K歌。期间又叫了公司几名前同事一起唱歌娱乐。晚上11点左右,送走了3名客户,彭某和同事继续喝酒唱歌。半夜12点半左右,彭某感觉身体不适,被120紧急送往医院。最终彭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 分析:彭某与同事已经完成了公司指派的招待任务,随后到娱乐场所喝酒唱歌,超出公司规定,该行为属于个人娱乐消费,是个人的私事,与其工作无关。因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不予认定工伤。 C、退休类 达到退休年龄未退休 下班回家途中出车祸 林某今年63岁,是厦门某建设公司一建筑项目部的临时工,从事的是门卫工作,虽然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但是林某并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去年2月17日晚上7点半左右,林某完成夜班门卫工作后,骑摩托车离开项目部返回住所,沿滨海西大道行驶至潘涂路口时,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林某受伤。交警认定林某不负事故责任。 分析:虽然林某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仍是该公司员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予以认定为工伤。 已拿养老保险被返聘 继续上班时右手骨折 苏某今年56岁,是厦门某公司的职工,虽然已经达到了退休年龄,也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但是因为工作需要,公司将她返聘继续工作。去年12月,苏某在工作中造成右手骨折。 分析: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为女性55周岁,女性工人50周岁。根据这一规定,苏某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她虽然被公司返聘,但是跟公司签订的是聘用合同,因此在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苏某可以以人身伤害为由向法院申请,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相关的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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