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记者联系了物业公司另一负责人邱先生,他承认小区车库监控确实存在盲区,目前也在跟业委会商洽,准备增加一批监控;此事发生后,物业有加强安全管理。不过,对于物业在此事中的责任,他表示需要警方做出认定。 律师说法 车主损失由谁承担? 此事中,车主们的损失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梁瑛律师分析认为:本事件中,业主车辆在小区地下停车场内被损坏的事实同时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受损业主与划伤车辆的侵权人之间形成的侵权关系;二是受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关系。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受损业主有权选择其中一种法律关系进行维权。 在无法找到恶意侵权人的情况下,业主如果能够举证证明物业公司没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关于物业服务责任义务的约定,严格履行相应的物业管理义务,如是否安装监控设备,是否定时巡逻、检查,是否提供充足的灯光、照明,是否对外来陌生人员来访进行一定的盘查、登记、核实,出入小区是否严格凭证出入等,则物业公司应对业主车辆的损害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相反,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已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物业管理义务,仍无法避免造成业主财产损害,则物业公司无需对业主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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