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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身广告易引起误解 卫监部门:合同到期就撤下

2016-08-29 17:38:59匡惟 廖可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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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交车上一则医疗美容广告,卫监部门回应“替人站台”的质疑

●广告管理部门称,这条广告并没有大问题,但表现形式需要整改

厦门晚报讯(文/图 记者 匡惟 廖可)近日,市民李先生偶然在公交车身上看见一条美莱医疗美容机构(以下简称“美莱”)广告,广告一旁居然是卫生监督部门的一条宣传标语。“好像卫监部门在为美莱站台一样,感觉不对劲。”李先生致电本报市民热线,称对此表示不解。

市民争议

有人觉得不妥当

有人认为没问题

近日记者走访发现,4路、113路等公交车的车身上均有美莱与卫监部门的广告。这个广告是这样的:车身的一侧是一句标语,即“动刀、打针、激光美容属行医,需到正规医疗美容机构——厦门市思明区卫生与计划生育监督所(宣)”,而一旁是美莱的电话、地址及服务内容,标语与美莱的广告融为一体。

在4路及113路公交站附近,记者随机采访了数位注意到这条广告的市民。大部分受访者认为,这条广告是卫监部门在为美容机构站台。

市民林女士说,这是医疗美容机构借用卫监部门的名义为自家打广告。此类广告会对市民产生误导,一旦出现医疗事故,行政部门需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市民郭先生说,这不太像卫监部门正式行文的用语,估计是美容机构擅自用上去的,这样的宣传方式不妥,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解,以为这家机构是卫监部门推荐的。

而市民赵先生对此持不同观点,他说,如果这确实是卫监部门的宣传标语,并且获得其引用许可,那么这则广告就应该没有问题。他认为,车身广告上的宣传标语,与香烟盒上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意思一样,是为了向大众普及和宣传正确观念。

当事方说

美莱机构

部门发文支持,广告标语是经过审查同意的

记者就此采访了位于湖滨东路的美莱医疗机构。该机构负责人说,实际上,卫监部门的这句标语并不是广告的一部分,而是在广告旁边设了一个公益宣传专栏而已。

该负责人拿出一份文件,名为《在正规医疗广告中设置公益宣传专栏的意见》,该文件是思明区卫生与计划生育监督所发出的,文中写着:“厦门思明医疗美容同业公会提出在成员单位的户外广告加设公益宣传专栏的申请,厦门市思明区卫生与计划生育监督所对此表示支持,并对公益宣传栏的内容予以审查。”

该负责人介绍,为了提醒消费者要选择正规的美容机构、避免伤害,思明医疗美容同业公会向所有会员机构发出倡议,号召在广告中加入该宣传语,“这句宣传标语是思明区卫生与计划生育监督所审查过的,他们也明确支持这种行为,不存在所谓以卫监部门为形象宣传美莱的说法。”

该负责人说,虽然这只是一条宣传语,但同样是要付费的,去年推行这项做法时,同业公会内的20多家机构都有响应,后来由于资金原因,纷纷退出了,“今年10月合同到期,美莱也会停止这种做法”。

卫监部门

添加提醒消费者的宣传语,可以减少事故发生

当事的另一方对此是怎么认为的?近日,记者采访了思明区卫生与计划生育监督所。工作人员证实了美莱的说法和文件的真实性。他承认宣传语通过了卫监部门的审查,本身没有问题,不认为卫监部门对任何一家医疗美容机构有偏袒(站台)行为。

工作人员说,这么做是有原因的。“近年来,非正规美容机构的事故时有发生,我们认为在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上添加提醒消费者的宣传语,可以减少事故的发生。基于这个考虑,卫监部门才支持思明医疗美容同业公会的提议,希望各美容机构都能在广告中设置公益宣传专栏。我们的本意是,希望有做户外广告的正规医疗机构,都能够增加公益宣传用语,向市民宣传普及。这也是公益宣传,在新广告法中是被允许的。”

工作人员说,目前还在广告中设置公益宣传专栏的只剩美莱一家。考虑到这种做法有可能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卫监部门与思明医疗美容同业公会沟通后,决定停止这种做法,这条广告将于合同到期后自然撤下。

广告管理部门说法

卫监作为行业主管部门

有权在广告中添加宣传语

这条车身广告到底有没有问题?昨日记者采访了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及厦门市广告监测管理中心。

工作人员认为,卫监部门所支持的宣传语具备了一种类似忠告语的公益性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他们也有权在广告中添加宣传语。

至于版式问题,工作人员说,广告法对药品、保健食品等其他行业的忠告语的要求一般是“应当显著标明”,不对版式设计做特定要求,所以依照惯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没有对这条广告的版式设计做特定要求。

工作人员说,思明区多家医疗美容机构比如欧菲医疗美容,都曾在广告版面上添加过该宣传语,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他医疗机构在变更广告版面时,没有继续添加这条宣传语,目前可能只剩美莱一家还在继续使用,可能会让市民产生误解。

“这条广告并没有大问题,为了避免误导消费者,需要在表现形式上进行整改。”工作人员表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通知思明卫监部门,要求相关广告经营单位对广告的表现形式进行整改。

律师观点

广告版式设计

要避免产生歧义

福建厦祥律师事务所张雄飞和陈磊律师均认为,美莱的公交广告中,明确提到了机构名称和品牌,对于一般民众而言,这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广告。在这条广告上,思明区卫生与计划生育监督所向消费者宣传健康美容观念的同时,还出现了美莱经营内容,这很容易让消费者产生错觉,认为美莱是思明区卫生与计划生育监督所“指定”的正规美容机构,是思明区卫生与计划生育监督所为美莱美容做“信誉担保”。

两位律师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广告的内容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该宣传行为如果含有主观目的,故意将卫监部门的忠告语混入广告之中,则有可能被认定为使用了国家机关的名义进行广告活动,或涉嫌违反《广告法》。即使没有该目的,也应尽量在广告版面设计上避免歧义的产生,因此,这条广告应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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