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舟雄自己是一名律师,有着20多年的消费维权实践,他仔细查看后,发现该购房合同中存在不少“问题”。 黄舟雄说,《楼宇认购书》中约定的5个《附件》变成了11个,一下子多了6个《附件》;整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11个附件,有不少严重显失公平条款。 例如,地产商广告宣传的所有资料、允诺等全部不作为卖方的要约,不合理地免除卖方责任。还有,单方设定买受人逾期付款需承担违约责任,而卖方逾期交房60日却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不合理地加重买方责任、免除卖方责任。 而且,地产商还不合理地排除了买方在商品房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情形下享有的合同解除权。 另外,单方指定物业管理公司,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不得指定的规定。 为此,黄舟雄提出要对购房合同作出全面修改,由双方平等协商合同条款。但是,售楼部工作人员请示后告知他无法更改,还说“大家签的合同都是这个版本的”。 退款:退首付款拒赔利息 最终,双方协商未果,黄舟雄要求退款。经过多次交涉,2015年5月25日地产商将19万余元首付款退还,但拒退5万元定金。 随后,黄舟雄向漳州市工商局投诉,称地产商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犯购房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部门介入后,地产商又将5万元定金返还给黄舟雄。 2015年11月2日,漳州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地产商改正,并对其罚款6000元。漳州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地产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中的第二条、第六条第12点、第八条、第十六条均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对等。 但是,地产商在退款后始终拒绝支付占用黄舟雄20余万元资金的利息,因此,黄舟雄决定将地产商起诉至法院。 判决:地产商必须付利息 近日,漳州龙海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地产商支付占用黄舟雄购房款及定金等的利息损失2635元。 法院一审认为,双方因为商品买卖合同附件的补充条款产生争议,未能达到一致意见,导致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情形不能视为原告违约,被告应当将原告欲购买该商品房而收取的首付款及契税、定金等返还给原告。占用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也应该一并返还给原告。 黄舟雄说,一般购房者不会发现霸王条款,即使发现,因为维权成本高等原因也会妥协,导致很多房地产公司有恃无恐。此案涉案金额虽然不大,但公众依法维权能给地产商以警示作用,希望地产商依法办事,善待消费者。 黄舟雄还提醒,消费者签约须谨慎,购房时要仔细阅读认购书和合同条款,尤其是有选项的地方和补充协议条款更应重点盯防,发现严重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应理直气壮地说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