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宗满意)近日,厦门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租赁业发展办法财政扶持奖励实施细则》。符合条件的租赁企业赶紧来申请最高3000万元的扶持奖励资金。 根据该实施细则要求,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在新设或迁入、新增注册资本、业绩增长、增信,以及购地、购房、租房等方面均可享受财政扶持奖励或补贴。 根据去年发布的自贸片区租赁业发展办法,对在我市新设立或从厦门域外新迁入的租赁法人企业,根据其到资情况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奖励3000万元。在厦门域外的租赁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总部营运中心或区域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时,我市还对年实际租赁额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租赁企业实施配套业绩奖补。 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向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财政和金融服务局直接提出申请,并由其审核并先行给予兑付。融资租赁企业在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时段的次年4月底前提出申请,2016年度的申报时间可顺延至2016年10月31日。 该实施细则旨在贯彻落实《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租赁业发展办法》,促进我市融资租赁企业健康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做好扶持发展及奖励兑现工作。 |
相关阅读:
- [ 08-04]上海自贸区:制度创新 活力增强(治国理政新思想新实践·新理念带来新变化)
- [ 08-04]闽自贸区构建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省委常委带头讲"两学一做"党课
- [ 08-04]借力“互联网+” 厦门自贸区探索多部门联合执法模式
- [ 08-03]商务部发言人指出 自贸区总体方案实施率超九成
- [ 08-02]旗袍美绽放自贸区 茶文化传递海峡间
- [ 07-29]台资“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入驻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
- [ 07-26]东山外贸企业热捧中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可减免关税109万美元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