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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自带的工具电死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死者有重大过失

2016-07-14 11:08  陈捷 陶小莫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郑王恺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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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7月14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雇员自带工具作业,却因工具漏电被电死,谁来担责?近日,集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索赔案,一审判雇主承担45%的赔偿责任。

“过错越大,责任越大。”法官说,责任谁来承担,关键看这一事件中各方的过错,根据过错大小来分配责任。

悲剧 自带工具漏电 害死自己

去年年底,房东老张要翻建农村房屋,包工头大刘向老张承包该房屋的地基桩基工程。随后,大刘雇请皮某等人干活。施工期间,皮某在桩基井施工过程中触电身亡,大刘在施工现场参与抢救。

经鉴定,事发时皮某自带的手持电动挖掘机机身外壳金属件带电,存在漏电情况。

事发后,大刘陆续支付皮某家属1.3万元,老张也陆续支付皮某家属3万元。

皮某家属认为,皮某与大刘存在雇佣关系,因此对于皮某在施工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雇主大刘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老张明知大刘没有相应资质仍将修建房屋业务承包给大刘,应当与大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皮某家属将大刘与老张起诉至法院,要求大刘赔偿其110万元,老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焦点 双方都有过错谁来担责?

法庭之上,针对责任谁来承担的问题,原告与被告各执一词。

被告大刘认为,对于本案事故,皮某自身存在过错。皮某是被自带电镐漏电电击身亡,电镐漏电是皮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加之皮某赤脚挖地基,没有绝缘措施,其自身应承担99%的责任。

房东老张认为,皮某受雇于大刘,承包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责任应由承包人大刘承担。

案件审理过程中,皮某家属与老张达成调解,老张同意赔偿皮某家属31万元,皮某家属放弃对老张的诉讼请求。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皮某作为大刘的雇员,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应当由雇主大刘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一审酌定皮某对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45%的赔偿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扣除大刘已支付的1.3万元及老张支付的31万元,刘某还应承担赔偿的损失为17.34万元。

法官说法

过错越大,责任越大

“提供劳务者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要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过错越大,责任越大。”承办法官说,本案焦点主要在于雇主责任的确认。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本案中,皮某作为长期从事工程施工人员,有义务对工具进行必要的检查,却未发现所携带工具存在漏电,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的过失。而大刘作为雇主疏于履行雇主义务,施工现场缺乏安全防范措施,应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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