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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自带的工具电死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死者有重大过失

2016-07-14 11:08  陈捷 陶小莫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郑王恺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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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 双方都有过错谁来担责?

法庭之上,针对责任谁来承担的问题,原告与被告各执一词。

被告大刘认为,对于本案事故,皮某自身存在过错。皮某是被自带电镐漏电电击身亡,电镐漏电是皮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加之皮某赤脚挖地基,没有绝缘措施,其自身应承担99%的责任。

房东老张认为,皮某受雇于大刘,承包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责任应由承包人大刘承担。

案件审理过程中,皮某家属与老张达成调解,老张同意赔偿皮某家属31万元,皮某家属放弃对老张的诉讼请求。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皮某作为大刘的雇员,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应当由雇主大刘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一审酌定皮某对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45%的赔偿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扣除大刘已支付的1.3万元及老张支付的31万元,刘某还应承担赔偿的损失为17.34万元。

法官说法

过错越大,责任越大

“提供劳务者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要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过错越大,责任越大。”承办法官说,本案焦点主要在于雇主责任的确认。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本案中,皮某作为长期从事工程施工人员,有义务对工具进行必要的检查,却未发现所携带工具存在漏电,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的过失。而大刘作为雇主疏于履行雇主义务,施工现场缺乏安全防范措施,应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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