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起诉 索赔精神损失 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离婚官司,昔日恩爱的夫妻对簿公堂。“他几年前就与多名婚外异性保持情人关系,2012年又交往一名90后女子,我忍无可忍提出离婚,却因此遭到他多次殴打。”妻子起诉说,这几年,她一直住在娘家,多次请求丈夫离婚,却多次被殴打。 因此,吴小姐认为,双方婚姻基础薄弱,如今分居3年多,而且丈夫不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还有严重家暴行为,感情确已破裂。因此请求判令离婚,龙凤胎随母亲共同生活。另外,吴小姐还要求丈夫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0元。 不过,针对妻子的诉求,丈夫却答辩说,他不同意离婚。另外,丈夫还说,他在外面欠了一笔400万元的债务。如果法院判决离婚,那么妻子应与被告一同偿还400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龙凤胎随母亲共同生活,丈夫每月支付两名婚生子女抚养费3000元。 另外,丈夫还要赔偿妻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至于丈夫所说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于没有提交证据,法院不予处理。 法官说法 配偶受伤害,有权要赔偿 法官分析说,本案证据显示,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与婚外异性产生了“超乎一般男女正常交往的关系”,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而且,他在与婚外异性交往时表现出对妻子缺乏感情,对婚姻家庭淡漠。因此,法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修复,应准许离婚。 另外,妻子主张丈夫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以及存在严重家暴,从而诉求精神损害赔偿100000元,还同时提供了丈夫与案外女子的亲密照片、聊天记录、伤情照片和报警记录等。 虽然丈夫抗辩称每一次暴力行为均“事出有因”,但法院认为,丈夫的否认与事实不符,现有证据表明,丈夫至少两次因暴力行为导致妻子受伤,并有一次严重的暴力行为导致财物受损,其行为对原告产生心理强制,亦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所以,妻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妻子提出的100000元金额过高,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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