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7月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钱玲玲 通讯员徐克)近日,市政府出台新修订的《厦门市临时救助办法》,不仅扩大了临时救助范围,更提高了临时救助标准。
导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新《办法》突出解决因灾、因病、因学等大的变故致贫、返贫问题,扫除社会救助“盲区”,兜住民生底线,把雪中送炭的工作做到位。与此前相比,新《办法》有几大变化。
新《办法》明确,本市户籍居民、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外来人员,由户籍地(居住地)区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站等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变化1 临时救助范围扩大了
哪些人可以享受临时救助?这是市民最为关注的问题。根据新《办法》,临时救助对象有两大类,一类是家庭对象,一类是个人对象。
其中,个人对象是本次新增加的,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除了新增对象,新《办法》对非本市户籍居民享受救助的条件也有所调整,由“本市居住并办理暂住证(居住证)满一年的居民家庭”调整为“在本市办理居住证(或办理暂住证且居住半年以上)、有固定住所且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变化2 临时救助标准提高了
新《办法》的一大亮点,是提高了临时救助标准。
以往,临时救助的方式是现金与实物相结合,以现金救助为主。本次调整后,改为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三种,并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
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区确定修改为全市统一量化,与低保标准相衔接(详见图表)。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为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新《办法》废除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的规定。
变化3 审批程序优化更快了
随着新《办法》出台,临时救助的审批也更快了。
以前,临时救助的审批程序要经过村(居)委会、镇(街)、区民政部门三级,调整后,优化为两级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镇(街)审批。
在原依申请受理方式基础上,新《办法》还增加了主动发现受理方式。
另外,各个环节的审批时间也相应缩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街)、区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
变化4 临时救助可“一门受理”
新《办法》规定,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完善临时救助组织与实施工作机制。
也就是说,老百姓申请临时救助,无需再到多个部门“跑断腿”,通过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办理,机制上更加便捷了。
为保障困难群众权益,对骗取临时救助的对象,废除“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