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7月3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同法/文陶小莫/漫画)小伙跳水救人,不幸溺水身亡。这种情况下,被救者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同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救人溺亡引发的索赔案。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小伙在救助溺水同伴的过程中死亡,其行为应获肯定和赞扬,但被救者并不构成侵权,所以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判决最终还是要求被救者给予“适当补偿”。
悲剧:跳水救人,小伙溺水身亡
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让年仅20岁的小军命丧水坑。去年6月21日,小军与几名工友结伴去溪边玩耍。不料,一名女工友突然失足落入深水坑。随后,不会游泳的小军参与救助,不幸溺亡。
工友小薇说,当天下午3点左右,她和小军等4人,结伴到这里玩,约1小时后,有人提议到溪边泡脚,于是大家一起过去玩水。突然,小薇一脚踩到沙石,一下子滑进溪里的一个深水坑中。小薇被救起时,发现小军不见了。
小薇滑到坑里时,工友小龙和小军一起过去救援,“伸手没拉起来,两个人却都一起掉进了坑里。”工友小花说,随后她和小薇的爸爸也过去帮忙,没想到,5个人全掉进了深水坑中。
小龙略懂水性,他挣扎着先后拉到了小薇及其父亲的手,将他们救上了岸。随后,小龙又将小花救了上来,接着回头再去救小军时,小军已经沉入了水底。
水面上看不到小军,水太深了,大伙都不会游泳,没敢再下水捞人,只好报警求助。随后,民警、120急救人员、消防官兵快速赶到现场。溺水者小军被捞起时,已无生命迹象。
近日,小军的父母起诉到法院,将当天与小军一起到溪边玩耍的小薇等人以及河道管理单位都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支付88万多元赔偿金。
小军父母起诉认为,小薇作为受益者,应当对小军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小龙、小刘与小军共同出游,却没有尽到救助义务,也应当对小军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水利局作为河道管理者,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管理不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被告小薇答辩说,小军父母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小薇说,当时她确实不小心滑倒在水坑里,同伴小龙很快就把她拉上岸了。至于小军怎么掉进水坑里的,小薇不清楚。不过,小薇说,他们与小军是工友,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愿意作出一些补偿。
被告小龙等人则说,当天小军落水,大家都尽全力对他抢救,并报警求助,已经尽责。
被告同安区水利局答辩说,小军到溪边游玩,因救助落水同伴身亡,这跟水利局的管理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判决:被救无须赔偿,但应补偿
近日,同安区法院审理认为,小军在救助溺水同伴小薇的过程中死亡,其救助行为应当得到赞扬,小薇、小龙在小军溺水后采取报警并相互救助的方式进行营救,最终未能成功将小军救起,在此过程中,小薇、小龙、小刘已经尽到救助义务,并不构成侵权。因此,他们对小军的死亡不负有赔偿责任。
不过,法官也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小军因救助小薇而死亡,遭受人身损害,虽未能直接将小薇救起,但是对小薇最后被成功救起确实起到了帮助作用。所以,小军的家属可要求小薇及其家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补偿。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小薇应补偿小军家人25000元,其他几名工友则各补偿5000元。至于被告同安区水利局,法院认为,同安区水利局在河道周围设置了警示标志,小军作为成年人,应当预料到玩水的危险性,水利局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和提醒义务,所以对小军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