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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一起救人溺亡引发的索赔案

2016-07-03 09:06:47陈捷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苏文标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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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小军的父母起诉到法院,将当天与小军一起到溪边玩耍的小薇等人以及河道管理单位都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支付88万多元赔偿金。

小军父母起诉认为,小薇作为受益者,应当对小军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小龙、小刘与小军共同出游,却没有尽到救助义务,也应当对小军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水利局作为河道管理者,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管理不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被告小薇答辩说,小军父母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小薇说,当时她确实不小心滑倒在水坑里,同伴小龙很快就把她拉上岸了。至于小军怎么掉进水坑里的,小薇不清楚。不过,小薇说,他们与小军是工友,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愿意作出一些补偿。

被告小龙等人则说,当天小军落水,大家都尽全力对他抢救,并报警求助,已经尽责。

被告同安区水利局答辩说,小军到溪边游玩,因救助落水同伴身亡,这跟水利局的管理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判决:被救无须赔偿,但应补偿

近日,同安区法院审理认为,小军在救助溺水同伴小薇的过程中死亡,其救助行为应当得到赞扬,小薇、小龙在小军溺水后采取报警并相互救助的方式进行营救,最终未能成功将小军救起,在此过程中,小薇、小龙、小刘已经尽到救助义务,并不构成侵权。因此,他们对小军的死亡不负有赔偿责任。

不过,法官也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小军因救助小薇而死亡,遭受人身损害,虽未能直接将小薇救起,但是对小薇最后被成功救起确实起到了帮助作用。所以,小军的家属可要求小薇及其家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补偿。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小薇应补偿小军家人25000元,其他几名工友则各补偿5000元。至于被告同安区水利局,法院认为,同安区水利局在河道周围设置了警示标志,小军作为成年人,应当预料到玩水的危险性,水利局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和提醒义务,所以对小军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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