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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女士购车时相信口头承诺 提车时却吃哑巴亏

2016-06-23 15:14:13匡惟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苏文标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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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詹女士因为订购一款车与4S店产生纠纷。

厦门晚报讯 (文/图 记者匡惟)“销售顾问承诺:一星期到车。可两个星期过去了,迟迟没见到车。”市民詹女士很郁闷,近日她致电本报投诉塞尔福别克机场店。这家4S店销售经理则表示委屈,称自己已经尽力替顾客协调了,但仍无法得到顾客的理解。

反映

口头承诺到车日期,车没到也不解释

6月4日,詹女士在塞尔福别克机场店看中一款别克轿车,她当场签订了购车合同并缴纳了5000元定金。詹女士说,当时销售顾问口头向她承诺:一个星期到车,10天办手续。可是,两个星期过去了,车还没有到。在这期间,都是她主动联系4S店,而4S店方面从未主动打电话跟她解释。她因此非常不满,决定去找对方协商。

这次协商也很不顺利。18日,詹女士在4S店待了5个小时,从下午3点多一直待到晚上8点多。“销售经理一直不肯出来见我们,后来我们生气了,销售经理才出来。”詹女士说,协商过程中,销售经理提出换颜色或者加钱换同颜色的高配车,她提出愿意加3000元换购高配车,但对方认为价格过低,不同意。她提出将定金全额退还,也遭到对方的拒绝。“我问过塞尔福的其他车行,他们都表示只要销售经理同意就可退款。”詹女士说,但是这家店的销售经理态度强硬,就是不退款。

詹女士说,对方说,如果她要回定金,那她就违约了,要扣除1500元违约金,“可违约的明明是他们啊。”詹女士更生气了。

詹女士说,虽然合同上并未写明交车日期,但签合同时,销售人员跟她讲,合同都是这么写的,“我当时还是信任4S店的,也就没有要求写明交车日期。”詹女士说,协商当日,她录下了销售顾问承认说过一个星期会到车的话语,她咨询过律师,律师说录音可以作为证据。

回应

顾客的要求难以做到,一切以合同为准

近日,记者来到塞尔福别克机场店。销售顾问朱先生说,一般情况下,新车一两周就能到。但不巧,詹女士选定的那款车缺货。詹女士对于4S店提出的各种解决方案皆不满意,最后要求退款,退款需要领导商议才能决定。

展厅经理高先生说,一般情况下,顾客投诉都是由他处理。18日下午,一开始是他接待詹女士和她丈夫,但他提出的几个方案都不能让对方满意。洽谈未果,大约晚上6点左右,便将此事移交给了销售经理。而销售经理当时正在开会,久等未见销售经理,他们直接冲到会议室打断了会议进程,“当时在场的员工都看到了,包括我。”

至于詹女士所说的销售顾问对交车日期的承诺,高经理表示,当时接待、填单的销售顾问并非同一人,公司正在进行调查核实。

销售经理纪女士对记者说,在当天下午的协商中,她提出的各种方案都被顾客否决了。当晚,她立刻向塞尔福集团汇报,经过集团领导与厂家协商,临时从上海厂家调来一辆车。“当时是周末,我们只能周一(20日)打款给厂家,周三就能让顾客取车了,但顾客仍不满意。”纪经理说,协商后的第二天上午,她将临时调车的事情告知了詹女士的丈夫,但对方仍坚持:“要么周一交车,要么退款。”对此她非常无奈:“这不是成心为难我们吗?”

“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人员将交车时间在合同上写明,合同是约束交易双方的。”纪经理表示,一切以合同为准,“我也跟她说,不希望谈到违约的事情。未买东西却要付违约金,消费者肯定不能理解,但既然签订了合同,就要按合同来啊。”

至于詹女士所说的录音是否有效用,纪经理说,她并非专业人员,无法判断,更无权让对方提供录音证据。

律师说法

交车时间应写进合同,没有约定可要求合理期限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徐林武律师说,如果4S店对交车日期有特别约定,比如詹女士录音显示的4S店销售顾问承诺签订合同后一周内交车,应当将上述交车时间的承诺写进合同予以确认。否则,即使詹女士提供的录音真实性得到确认,但最后还是要按书面合同的约定执行,除非双方就此达成新的补充协议。

如果销售顾问的口头承诺未写进合同里,承诺的时间到后仍未交车,消费者可以与4S店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书面发函给4S店,要求4S店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交车义务,若4S店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交车义务,则可视为4S店违约,消费者可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4S店的违约责任。

徐律师提醒,消费者在签订购车合同时,除了应明确约定所购买的车辆品名、型号、颜色、价款、其他配送物品等内容外,交车时间也是重要的内容,消费者往往容易忽视。购车时,消费者务必要求将交车时间写进购车合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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