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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女士购车时相信口头承诺 提车时却吃哑巴亏

2016-06-23 15:14:13匡惟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苏文标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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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

顾客的要求难以做到,一切以合同为准

近日,记者来到塞尔福别克机场店。销售顾问朱先生说,一般情况下,新车一两周就能到。但不巧,詹女士选定的那款车缺货。詹女士对于4S店提出的各种解决方案皆不满意,最后要求退款,退款需要领导商议才能决定。

展厅经理高先生说,一般情况下,顾客投诉都是由他处理。18日下午,一开始是他接待詹女士和她丈夫,但他提出的几个方案都不能让对方满意。洽谈未果,大约晚上6点左右,便将此事移交给了销售经理。而销售经理当时正在开会,久等未见销售经理,他们直接冲到会议室打断了会议进程,“当时在场的员工都看到了,包括我。”

至于詹女士所说的销售顾问对交车日期的承诺,高经理表示,当时接待、填单的销售顾问并非同一人,公司正在进行调查核实。

销售经理纪女士对记者说,在当天下午的协商中,她提出的各种方案都被顾客否决了。当晚,她立刻向塞尔福集团汇报,经过集团领导与厂家协商,临时从上海厂家调来一辆车。“当时是周末,我们只能周一(20日)打款给厂家,周三就能让顾客取车了,但顾客仍不满意。”纪经理说,协商后的第二天上午,她将临时调车的事情告知了詹女士的丈夫,但对方仍坚持:“要么周一交车,要么退款。”对此她非常无奈:“这不是成心为难我们吗?”

“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人员将交车时间在合同上写明,合同是约束交易双方的。”纪经理表示,一切以合同为准,“我也跟她说,不希望谈到违约的事情。未买东西却要付违约金,消费者肯定不能理解,但既然签订了合同,就要按合同来啊。”

至于詹女士所说的录音是否有效用,纪经理说,她并非专业人员,无法判断,更无权让对方提供录音证据。

律师说法

交车时间应写进合同,没有约定可要求合理期限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徐林武律师说,如果4S店对交车日期有特别约定,比如詹女士录音显示的4S店销售顾问承诺签订合同后一周内交车,应当将上述交车时间的承诺写进合同予以确认。否则,即使詹女士提供的录音真实性得到确认,但最后还是要按书面合同的约定执行,除非双方就此达成新的补充协议。

如果销售顾问的口头承诺未写进合同里,承诺的时间到后仍未交车,消费者可以与4S店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书面发函给4S店,要求4S店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交车义务,若4S店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交车义务,则可视为4S店违约,消费者可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4S店的违约责任。

徐律师提醒,消费者在签订购车合同时,除了应明确约定所购买的车辆品名、型号、颜色、价款、其他配送物品等内容外,交车时间也是重要的内容,消费者往往容易忽视。购车时,消费者务必要求将交车时间写进购车合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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