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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开展"举报宣传周" 举报职务犯罪可获奖励

2016-06-21 11:24:12江海苹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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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检察机关举行法制宣传活动。(资料图)

厦门日报讯(本版文/本报记者江海苹 通讯员 曾小欣陈松树)群众身边的腐败怎么惩治?群众举报是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重要来源。6月20日至24日,厦门检察机关开展以“加强举报人保护,惩治群众身边腐败”为主题的“举报宣传周”活动。

近年来,检察机关越来越注重依靠群众力量查办职务犯罪,重视和尊重人民群众举报权利,调动和保护其举报积极性。今年3月,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大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让举报人能够更放心、更积极地举报职务犯罪。

今年,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是: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等专项工作;坚决查办危害经济发展环境、影响重大经济政策实施、影响重大改革措施落实的职务犯罪,严肃查处基层腐败犯罪、依法惩治群众身边的“蝇贪”,严肃查处和积极预防市县乡领导班子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买官卖官、权钱交易等犯罪。

市民若有举报线索,可直接拨打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12309,即可接入本市电话举报平台,根据语音提示接通市、区两级检察院。该系统提供全天24小时服务。市民若举报有功,可获荣誉奖励和奖金奖励。

《若干规定》明确了举报奖励个人奖励方式为荣誉奖励和奖金奖励。

荣誉奖励包括颁发奖旗、奖状、奖章、证书。给予奖金奖励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所举报犯罪的性质、情节和举报线索的价值等因素确定奖励金额。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二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二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解读】

《若干规定》呈现多个亮点

因举报单位领导而被转岗、扣发奖金该怎么办?相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对举报人保护不力该如何追责?

今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大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若干规定》的出台,呈现以下几大亮点:

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

根据《若干规定》要求,检察院要改进方法,加强保护、奖励举报人工作;公安机关要协助检察机关做好举报人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财政部门则要加强对举报人奖励工作的经费保障和支持。

细化保护举报人有关内容

《若干规定》注重细化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和内外协作配合机制。

细化保护举报人措施

举报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击报复,向人民检察院请求保护的,人民检察院怎么处理?

根据《若干规定》,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检察机关应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错误处理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予以救助。

该规定还特别明确,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名誉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注重对举报人事前保护。对有证据表明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可能遭受单位负责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打击报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作出解释或说明。应当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将相关证据等材料移送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细化规定“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以往,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除了直接侵犯人身、财产的显性报复外,更多地体现为利用职权对举报人进行变相打击的隐性报复,如下岗、转岗、解聘等。对此,《若干规定》在细化规定“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上,明确了十种属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办法侵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

(二)非法占有或者损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

(三)栽赃陷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四)侮辱、诽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五)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六)克扣或者变相克扣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

(七)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无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故意违反规定加重处分的;

(八)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刁难、压制的;

(九)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合理申请应当批准而不予批准或者拖延的;

(十)其他侵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

细化内外协作配合机制

《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举报人保护工作由举报中心负责协调实施,侦查部门、公诉部门、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协作,共同做好保护工作。

《若干规定》特别指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保护举报人工作中,需要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举报人直接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受理举报的人民检察院。

对“打击报复”加大惩处力度

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架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逮捕。决定逮捕前,可以先行拘留。

【回放】

制定专项预案

保护举报人

2013年5月10日,翔安区新圩镇某村陈某等12人实名举报村书记陈某殊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青苗赔偿款、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犯罪事实。翔安区检察院举报中心收到该线索后,当天即移送该院反贪局办理。

不到一个月时间,陈某再次来到检察院,反映遭到被举报人陈某殊的打击报复。陈某殊和他的弟弟踹门入户至陈某家中,大声责问、动手殴打陈某,致其脸部多处流血和大范围淤青。

翔安区检察院在核实相关情况后,采取制定保护陈某等举报人的专项安全预案,协调反贪部门加速查办陈某殊贪污案,并及时对其刑事拘留;督促公安机关查办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切实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

后来,陈某殊的弟弟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陈某殊因犯贪污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个月。陈某因举报有功,获得奖励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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