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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开展"举报宣传周" 举报职务犯罪可获奖励

2016-06-21 11:24:12江海苹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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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若干规定》呈现多个亮点

因举报单位领导而被转岗、扣发奖金该怎么办?相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对举报人保护不力该如何追责?

今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大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若干规定》的出台,呈现以下几大亮点:

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

根据《若干规定》要求,检察院要改进方法,加强保护、奖励举报人工作;公安机关要协助检察机关做好举报人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财政部门则要加强对举报人奖励工作的经费保障和支持。

细化保护举报人有关内容

《若干规定》注重细化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和内外协作配合机制。

细化保护举报人措施

举报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击报复,向人民检察院请求保护的,人民检察院怎么处理?

根据《若干规定》,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检察机关应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错误处理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予以救助。

该规定还特别明确,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名誉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注重对举报人事前保护。对有证据表明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可能遭受单位负责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打击报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作出解释或说明。应当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将相关证据等材料移送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细化规定“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以往,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除了直接侵犯人身、财产的显性报复外,更多地体现为利用职权对举报人进行变相打击的隐性报复,如下岗、转岗、解聘等。对此,《若干规定》在细化规定“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上,明确了十种属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办法侵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

(二)非法占有或者损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

(三)栽赃陷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四)侮辱、诽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五)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六)克扣或者变相克扣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

(七)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无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故意违反规定加重处分的;

(八)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刁难、压制的;

(九)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合理申请应当批准而不予批准或者拖延的;

(十)其他侵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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