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伟法官为当事人调解。
操作自助立案机。
“法庭义工”为当事人提供指引服务。
>>核心提示
厦门日报讯(文/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 杨长平图/思明法院提供)作为全省受理案件量最多的基层法院,思明区法院面对井喷式的审判压力,迎难而上,多管齐下,以司法为民理念为引导,打造“三个管家”的诉讼立案服务,成为全省法院诉讼立案服务的标杆,先后荣获全国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先进集体、“全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等荣誉,并获得最高法院通报表扬。日前,思明区法院在全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推进会上做了经验交流介绍,并接待北京高院前往调研交流。
【关键词1】
智能管家
足不出户即可立案
>>老镜头:提着几大袋厚厚的立案材料,一大清早赶到法院窗口,排着长队等待取号,再排着长队等待立案……这曾经是不少当事人前来立案的真实写照。其实,辛苦的不只是诉讼参与人,立案庭的法官们压力也不小。去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正式实施以来,管辖标的额同步提高,思明区法院的审判压力进一步剧增。
>>新场景:刷身份证、点击屏幕、按照系统指示把诉讼材料放入材料箱内,自助立案就完成了,全过程不超过五分钟。这听起来像是未来科技应用的新场景,现在就真实地发生在思明区法院。
>>数字:2015年,思明区法院“自助立案机”共受理立案266件,成功立案263件,立案率达98.9%。
思明区法院自主开发了“自助立案机”,并在诉讼服务中心和律所投入使用。当事人只要按照机器指示的步骤操作,便可在互联网终端完成立案,必要时还可通过“鸟箱”转交纸质材料,方便快捷。
借助互联网科技,思明区法院升级诉讼服务,打造了“智能管家”服务,通过“自助立案机”让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可以立案。
除了“自助立案机”以外,思明区法院还成功打造了“自助填单系统”和“云送达”系统等科技系统。这些科技系统就像雇佣了一个智能化管家一样,为当事人提供了精准度强、效率高、方便快捷的立案服务,不仅方便了当事人,也进一步规范立案服务工作。
【关键词2】
调解管家
多元快速定纷止争
>>镜头回放:为了一笔40000元的押金,原告和被告纠缠了两年还未能解决。得知思明区法院开设有“杨建伟法官调解工作室”之后,原告小杨在立案伊始就点名要求“金牌调解员”——杨建伟法官进行案件调解。杨建伟法官了解案情后,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调解,悬了两年的案子终于出了结果,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也在几日返还了押金40000元。
>>数字:“杨建伟法官调解工作室”开张两年来,共诉前化解纠纷785件,立案调解2479件、司法确认55件,有效促进调审分离。经调解工作室调解的案件,用时最短0.5天,最长12天;平均用时4.3天,仅为一般民商事案件平均结案周期的十五分之一。
在思明区,杨建伟法官是出了名的“金牌调解员”。2013年,“杨建伟法官调解工作室”“开张面市”。近三年来,这个工作室已经成为思明区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平台,成为“大品牌”,不少当事人慕名而来,要求杨法官对案件进行调解。杨法官也把调解工作做在前端,真正让当事人省心省力。
“杨建伟法官调解工作室”的工作成绩也是思明区法院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缩影。思明区法院积极发挥立案引导的功能,充分发挥调解功能,将当事人矛盾消化于“立案”阶段,打造了“知识产权诉调对接机制”、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五项工作机制”、保险纠纷“四方确认”机制、物业、医患、劳动纠纷诉调衔接机制等行业调处衔接机制。2013年以来,思明区法院通过立案服务共化解各类民商事纠纷共19911件,其中调解9643件、撤诉5433件,调撤率达75.71%,占全院受理案件三分之一以上,有效破解了“案多人少”矛盾。思明区法院所打造的“物业衔接机制”甚至被评为“中国调解高峰论坛”典型案例。
【关键词3】
私人管家
打造个性化立案体验
>>镜头观察:尽管是全省法院最繁忙的诉讼服务中心,思明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仍然秩序井然,丝毫没有纷繁杂乱的场景。从当事人走进法院开始,便可享受全程“多对一”联动服务——从“法庭义工”、导诉员到值班律师、法官,都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对当事人进行全程辅导,使当事人在诉讼服务中心内能以最快速度、最简便方式办妥诉讼事宜。
这是思明区法院推出的“个性化”司法服务体验。破解“立案难”,除了提高立案效率、多元化解纠纷以外,思明区法院不断提升司法服务质量,设置“自动叫号机”、“自主查询机”,开通Apple PAY等,确保立案程序公开透明、充满人文关怀,提升当事人的司法服务体验。
针对有特殊需求的当事人,思明区法院还提出了“定制式”服务的口号。目前,该院设有绿色立案通道,专为孕妇、伤残人员、农民工群体开辟绿色立案窗口。规范高效发放“立案调查令”,便利律师调取证据。
对于不方便前来法院的当事人,思明区法院还推出了“跨域式”服务。设立跨域立案窗口,为当事人提供家门口立案服务。2015年10月至今,思明区法院共处理跨域立案216件,远程立案率达85.6%,为当事人节省了约432个小时的在途时间及往返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