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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深夜进工地意外坠亡 法院一审认为死者负主责

2016-04-14 11:00  谭欣妮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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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 湖法宣)路人深夜进入工地不慎摔死,开发商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近日,死者家属将工地开发商告上法庭。

莫名其妙进工地 糊里糊涂摔死了

2015年8月22日晚,一名成年男子邓某(化名)不慎从湖里区某在建工地的高处坠落,当场死亡。一个月后,其妻子带着三名子女将工地开发商告上法院,以工地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为由求偿64万余元。

案发时天色已晚,邓某又并非在工地工作,为何会无端从7、8米高的高处坠落?警方调查发现,事发当晚工地现场并非只有邓某一人,还有另一名女性晓红(化名)也和邓某一起摔了下来。送医就诊后,晓红接受询问,但其对于当时会从高处坠落始终语焉不详。

邓某和晓红是朋友,当晚相约见面并未告诉家人。他们先是前往附近的一处庙宇待了一会儿,出来后沿着下坡路走到事发工地处,找了一条石凳坐下聊天。由于天色已晚,照明也不好,谁都没有发现石凳后方有一处很大的空隙,空隙距地面有两三层楼高。聊着聊着,两人就一起从空隙摔了下去。邓某当场死亡,晓红也摔晕了。

警方调查后认定,邓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高坠情形,此案也没有作为刑事案件立案。

明知危险仍进工地 死者应负主责

邓某死了,留下身后的妻子和三个儿女。妻儿认为,事发工地没有做好防护措施、存在诸多安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而在工地开发商看来,邓某自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夜邓某为何要选择人烟稀少的工地坐着聊天?

一审中,湖里区人民法院相对支持了开发商一方的说法:邓某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意识到进入施工工地的危险性,但他罔顾危险,导致事故发生。可以说,其自身行为是事故发生最直接原因,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同时指出,事发工地在安全防护措施方面确有疏失,邓某进入工地也未受到任何阻拦,开发商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经法院酌定责任比例为30%,应赔偿247394.1元。

工地开发商上诉。近日此案在市中院达成调解协议,开发商同意一次性支付邓某妻孩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活费等共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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