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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二手房行情火爆 过户前毁约等变数频繁出现

2016-04-29 19:01:10王绍亮 彭菲 高金环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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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办理房产过户的市民络绎不绝

案例2

告诉中介“不急着卖”,对方又转4.5万元过来

不管怎么说,陈女士还算幸运,尽管一波三折,毕竟最后拿到了房产证。而阿馨(化名)则没那么幸运。原本双方谈好了210万元的价格买房子,阿馨还付了5万元定金,结果房东第二天就反悔了。见无法说动房东,阿馨决定起诉,要求房东赔偿双倍定金。

在中介的介绍下,阿馨与阿兰(化名)以210万元成交一套房子。阿馨说,当时阿兰在外地,而她有意买房,所以两人包括中介通过微信沟通,最终把价格谈了下来。当天,中介就要求阿兰提供银行账号,用于接收定金。

阿馨说,她当天向中介支付了5万元定金,由中介代为保管,而中介也马上转了5000元到阿兰的账户上,剩余的钱按照之前的协议——在办理交易手续后,中介会再支付给阿兰。

没想到的是,第二天,阿兰就通过微信告诉中介,成交价太低了,她现在不急着卖,会把5000元退给阿馨。中介跟阿兰解释,已经收取了客户的定金,这钱不能退。两天后,中介又向阿兰账户转了4.5万元,也就是说,阿馨的5万元全都付了。

双方僵持不下,阿馨只好把阿兰告上思明区法院,要求阿兰双倍返还定金即10万元。

阿兰在法庭上提出异议,她说,她首笔收到的5000元只能算是阿馨支付的意向金,并非法律上所说的定金。而且双方还没有签合同,自己明确表示不交易了,中介没有任何告知,擅自又转账4.5万元。她觉得,这是因为交易不成,中介在打击报复她。

法院裁决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微信也属于订立合同的合法形式。本案中,阿馨通过中介与阿兰联系房产买卖事宜,中介以微信方式与阿兰达成合意并形成初步的购房合同。虽然阿馨主张定金为5万元,但是从微信聊天记录来看,达成合意的当天约定定金为5000元,之后阿兰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而且中介再支付4.5万元,也不符合事先协商的条件即“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因此法院认定定金为5000元。

因为阿兰反悔,阿馨有权要求依照定金罚则支付双倍定金。法院最终判决,阿兰须向阿馨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另外还须退还阿馨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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