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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下月起“营改增” 征税及开票地点不变

2016-04-22 17:45:12林润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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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晚报讯 (记者 林润 通讯员 方静)下个月,“营改增”试点的大幕就将拉开。在财税改革的大背景下,税收政策的每一个变化,都会成为生活中的热门话题。今天起,厦门国地税局携手推出本栏目,为您答疑释惑,解读税收政策热点,助您轻松明白办税,享受改革红利。

“营改增”对个人买房影响几何?

交易一套个人销售含税售价150万元非免税住房

营业税税率:5%

应纳营业税税额=150万元×5%=7.5万元

增值税税率:5%

应纳增值税税额=150÷(1+5%)×5%=7.14万元

“营改增”后省税:7.5-7.14=0.36万元,即省税3600元

下月开始,个人转让住房就将“营改增”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近来接到了不少市民的咨询,下面是12366对一些热点问题的解答。

“满两年”可免征

许先生问:“营改增”后,厦门个人销售住房的增值税政策是什么?

12366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以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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