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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之后拿不到尾款 用微信记录当证据讨债成功

2016-04-10 08:14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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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说,被告拖欠装修款27000多元;被告说,没有那么多,其实只欠了6000多元。

东南网4月1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文 陶小莫/漫画)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法官该相信谁的话?最终,一份微信记录成为关键证据,揭开了事实真相。近日,海沧区法院根据这一微信证据,结合其它相关证据,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还欠原告6370元,判决要求被告支付6370元欠款。

最近,微信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法官说,微信证据如果与案件的部分事实或关键事实认定直接相关,也有望被采纳作为证据。

装修之后 原告拿不到尾款

原告是一家装修公司,而被告则是一家培训机构。去年5月,这两家公司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培训场所二次装修的设计和施工发包给原告。

该培训场所位于海沧区,根据约定,开工日期2015年5月27日、总日历工期天数约35天。合同中约定了工程预付款方式,还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5日内支付20%余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装修公司就进行了施工。去年8月30日,培训机构开始使用二次装修后的场所。但剩下一笔装修尾款一直没有支付给装修公司。

根据合同所附工程预算书,预算工程总金额为13万多元,双方约定按实结算,单价打9折。而税务局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载明工程的装修款金额共计137039元。

随后,装修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先生多次向被告培训机构老板陈总追讨工程尾款,但始终没拿到钱。无奈之下,近日装修公司只好将培训机构告上了法庭。

各执一词 究竟欠了多少钱?

装修公司起诉称,装修公司已经完工,也经过被告验收合格,但被告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未能依约支付装修款。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装修款27039元。“拖欠的装修尾款没有那么多!”面对起诉,被告培训机构答辩说,被告仅欠原告6370元工程余款,并非原告主张的27039元。而且,因双方约定保修期为两年,因此需要在两年保修期满后才能将余款支付给原告。

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真相难以认定之时,被告亮出了关键证据:一份微信语音信息。

原来,去年年底的一天,林先生通过微信发送语音信息称:“陈总晚上好,你看明天有时间帮我安排尾款6370元给我。因为这些确实是之前结算时讲好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款,希望我们按说好的做吧,好吧?我明天等你的款。”

微信作证 法院认定欠款金额

陈总解释说,在这次微信中,原告法定代表人自己承认说尾款只剩下6370元。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欠款为6370元,要求被告应向原告装修公司支付工程尾款6370元,并判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分析说,原告法定代表人林先生向被告法定代表人陈总发送微信语音信息,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尾款6370元,法院认为原告法定代表人林先生的行为系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因此,从该语音信息可以认定原告已确认讼争工程余款为6370元。

法官说法

哪些情况下“微信”能作证?

法官提醒说,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要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微信并未采取实名制认证,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

二是微信证据的完整性。这涉及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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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作证储户追回70万

70万元的转账,原告女储户说是“委托理财”,要求返还;被告银行客户经理却说是“投资款”,投资无法收回,风险应当自担。

双方没签合同,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近日,海沧区法院采纳了微信记录证据,判决认定70万元转账属于“委托理财”,要求被告人返还70万元并支付利息。

原来,被告小龙是厦门一家银行的客户经理,他向刘女士推荐了一款“内部理财产品”,称该理财产品利率最低按月5%计算。于是,刘女士向小龙转账70万元。但刘女士转账之后,小龙一直没有交付理财产品,又始终拒不还钱。

刘女士无奈之下,只好将小龙告上法庭。最终,海沧法院根据微信记录等证据作出认定,判决要求被告小龙返还原告刘女士委托理财款项70万元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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