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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身出户"能拒付抚养费? 女儿为抚养费状告父亲

2016-03-22 08:37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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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2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陶小莫/漫画)“净身出户”,就能拒付抚养费吗?近日,思明区一位父亲为此被女儿告上法庭,最终,他输了官司,被判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

原来,该男子当时“净身出户”只因自己愧对前妻,离婚时也并未针对孩子的抚养费作出明确约定。

女儿:父亲多年没给抚养费

“他已经很多年没有给抚养费了。”女儿小芳(化名)起诉称,这几年妈妈因生病都没有工作,导致母女生活艰难。

据悉,小芳的母亲林女士于15年前嫁给了厦门一家公司的高管张先生。张先生是再婚,当时已经与前妻育有一个女儿,这个大女儿也随张先生共同生活。

再婚后,这对夫妻于2004年底生了女儿小芳。然而,小女儿不到5岁时,林女士就与张先生开始两地分居了。

那段时间,林女士独自抚养两个女儿。林女士说,张先生以投资办厂需要资金为由,从2007年开始,就不给她生活费用了。

由于没有固定收入,林女士只能省吃俭用,带着两个女儿做茶叶生意,艰难赚钱贴补家用。

母亲:没固定收入却要养家

直至林女士生病,张先生仍以工作忙为由,对林女士病情不闻不问,后来,患病的林女士在邻居及朋友的关照下,才得以痊愈。

女儿6岁时,夫妻二人就离婚了。2010年,他们二人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小芳随母亲林女士共同生活。

当时,他们夫妻将位于嘉禾路的一套116.5平方米的套房以108万元价格出售,又花78万元在思明区购买了一套60多平方米的住宅。根据《离婚协议》约定,这套住宅归林女士所有,卖房剩余的30万元现金也归林女士所有。一辆小汽车归张先生所有。

离婚之后,林女士不但要照顾自己的女儿小芳,她对张先生与前妻的女儿也很尽心尽力。虽然,张先生的大女儿已经在读大学,但直到现在,大女儿假期时仍与林女士共同生活。

父亲:“净身出户”不能再给了

近日,小芳起诉称,母亲没有固定工作,独立抚养极为困难,因此她请求法院判令父亲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另外,父亲还要补充支付2010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抚养费,共计126000元。“我已经‘净身出户’了,不能再给抚养费。”面对女儿起诉,张先生答辩说,当初离婚时,他已充分考虑到小芳的抚养费问题,因此,在财产分割时,他几乎是“净身出户”。即使“净身出户”,他还是很关心女儿小芳的成长,从离婚至今陆续给了前妻几万元现金。

张先生还说,他虽是高管,但其实收入不高,而且,今后他还得独立抚养大女儿。现在,他自己经济也很困顿。因此,小女儿主张的抚养费金额并无依据。

判决:每月付1500元抚养费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张先生从2016年1月份开始,每月25日支付给小芳抚养费1500元,至小芳独立生活时止。

法官分析说,虽然林女士与被告离婚时,在财产分割方面较为照顾林女士,但是,当时更多是基于他在离婚前即已多年未承担家庭开支。现在,林女士无固定收入,生活处于比较困难的状况,因此,小芳要求张先生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不过,鉴于离婚时,林女士持有约30万元的存款,而且张先生离婚后也陆续给付过一些生活补贴,再考虑到张先生还得主要承担大女儿抚养费,因此,小芳要求父亲补付2010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抚养费,已超过了张先生应承担的抚养义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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