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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农贸市场蔬菜要配“身份证” 市场暂未执行新规

2016-03-18 17:45:42高金环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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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部分超市蔬菜和水果还未公布产地信息。

厦门晚报讯(文/图 记者 高金环 通讯员 黄珊珊许庆生)在天虹、大润发等大型超市,很多菜和水果都有“身份证”,在价格标签上,就能看到产地,买着也觉得安心些。本月起,这种利于追本溯源的做法,成为一种强制要求,并普及至超市、菜市场。

3月起,国家《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要求商家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等信息。昨日,记者对市场作了走访。

【新规】

农产品来历要公布

通过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都不能违反《办法》。此外,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参照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等集中交易市场,必须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此外,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无证菜要接受检测

有商贩可能会觉得委屈,因为批发环节就没“产地信息”。对此,《办法》规定,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否则,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还有菜贩担忧,有些菜来自个体种植户,生产证明怎么开?对此,《办法》提醒: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

如果是自产自销,或者实在提供不了证明的,菜市场管理方就得“出手”了。《办法》规定,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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