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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实施半月 厦门尚未发出人身保护令

2016-03-15 16:47:07戴懿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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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称遭受丈夫家暴 要求50万元精神赔偿

厦门晚报讯(记者彭菲 通讯员杨长平)结婚14年,育有一儿一女,还有多家公司,在外人看来,这是个富足美满的家庭。但这个家庭却因婚外情、家庭暴力,最终女方起诉离婚。近日,思明区法院发布案例,提醒社会关注家暴。

小黎说,两三年前有家不敢回,带着孩子住在外面。2012年,小黎发现丈夫阿志出轨。阿志不听小黎的劝阻,反而辱骂、动手打她。从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因丈夫实施家庭暴力,小黎三次报警求助。2014年2月,阿志甚至当着孩子的面打小黎,导致小黎的面部受伤。2014年12月,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小黎带着公司印章和孩子,并从公司账目上借用了100多万元,离家出走。

心灰意冷的小黎起诉离婚,希望能抚养两个孩子,分割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包括公司股权、房产、存款等,还提出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法庭上,阿志否认了有婚外情和家庭暴力。他认为,双方结婚多年,吵架是正常的,偶尔的肢体冲突不能等同于家庭暴力,况且双方在吵架中都有受伤。考虑到孩子尚小,阿志请求小黎不要离婚。

面对阿志的否认,小黎提供了双方的聊天记录、短信记录、住宿登记表、案外人出具的保证书、阿志本人出具的保证书,证明阿志于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法官予以采信。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查明的事实,原告、被告感情已存在严重问题,被告阿志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法院认定,阿志虽然有动手打小黎,但综合证据来看,不构成家暴行为。原告、被告自2001年结婚,生育两个子女,并共同经营多家公司,建立了密不可分的情感关系和经济关联。阿志为挽回婚姻做出一定努力,亦在庭审中表现出维护婚姻的强烈意愿。为慎重起见,法官给予夫妻共同解决婚姻家庭生活中问题的机会,厘清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需承担的责任义务,让孩子在温馨、和睦、完整的家庭中健康成长,不宜立即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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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持械威胁妻子 离婚时女方获财产照顾

阿敏和阿成于2002年结婚。阿敏说,2015年6月,她因丈夫追打,夺门而出,结果丈夫推了她一把,导致她摔下楼梯,发生骨折。丈夫不顾她的身体状况,还拿刀威胁,要求儿子必须跟着他。阿敏下定决心离婚,要求阿成支付家庭暴力导致的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阿敏提供的报警回执,仅能证明双方存在多次冲突,尚无法证明受伤是丈夫加害直接导致的。考虑到阿成多次采取不当持械行为,从维护妇女及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在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阿敏给予一定照顾,房产和车辆均归阿敏所有,而阿敏支付给阿成230万元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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