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厦门:爱犬被烈狗咬死 主人获赔两千精神损失费

2016-03-15 10:41  谭欣妮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杨长平)爱犬丧命于另一只大狗口下,主人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近日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一起案件,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据悉,判决的关键依据之一是,原告主人饲养博美犬(一种狗)长达八年,二者之间有特殊感情。

“你还我的‘宝宝’!”在法庭上发出痛彻心扉的控诉,陈女士口中的“宝宝”正是她养了八年的博美犬。2014年12月17日,她因出差离家,将“宝宝”寄养在附近的一家宠物用品店。两天后,“宝宝”出笼吃饭,突然被一只比特斗牛梗(一种狗)给咬死了。

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犬标准和禁止饲养烈性犬品种的通告》,比特斗牛梗属于禁止在厦门市饲养的烈性犬品种。开庭时,比特斗牛梗的主人始终没有出庭,法院只能凭原告陈女士和被告之一——宠物店店员的说法理清案情。

年近六十的陈女士说,自己一个人在厦门居住,子女常年在外地工作,日常生活中只有“宝宝”相伴。现在“宝宝”被咬死了,这给她的精神造成了巨大伤害。除了经济损失之外,她还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陈女士还提交了博美犬的购买发票、多年来的兽医治疗发票等等证据。

宠物店则连声喊冤,比特斗牛梗并非他们所有,侵权责任也不该他们承担。事实上,为了挽救“宝宝”,工作人员还被该比特斗牛梗给咬伤了。不过法院认为,宠物店还是有责任的。当店员在安排“宝宝”进食时,并没有采取合理的保障防护措施,对后来惨剧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当然,违规饲养比特斗牛梗的主人过错更大,法官酌定其承担大部分侵权责任。综合各项证据,法院认定博美犬“宝宝”的市场价格为2000元,陈女士应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元,由比特斗牛梗主人和宠物店按照7:3的比例分别承担。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