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杨长平)爱犬丧命于另一只大狗口下,主人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近日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一起案件,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据悉,判决的关键依据之一是,原告主人饲养博美犬(一种狗)长达八年,二者之间有特殊感情。 “你还我的‘宝宝’!”在法庭上发出痛彻心扉的控诉,陈女士口中的“宝宝”正是她养了八年的博美犬。2014年12月17日,她因出差离家,将“宝宝”寄养在附近的一家宠物用品店。两天后,“宝宝”出笼吃饭,突然被一只比特斗牛梗(一种狗)给咬死了。 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犬标准和禁止饲养烈性犬品种的通告》,比特斗牛梗属于禁止在厦门市饲养的烈性犬品种。开庭时,比特斗牛梗的主人始终没有出庭,法院只能凭原告陈女士和被告之一——宠物店店员的说法理清案情。 年近六十的陈女士说,自己一个人在厦门居住,子女常年在外地工作,日常生活中只有“宝宝”相伴。现在“宝宝”被咬死了,这给她的精神造成了巨大伤害。除了经济损失之外,她还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陈女士还提交了博美犬的购买发票、多年来的兽医治疗发票等等证据。 宠物店则连声喊冤,比特斗牛梗并非他们所有,侵权责任也不该他们承担。事实上,为了挽救“宝宝”,工作人员还被该比特斗牛梗给咬伤了。不过法院认为,宠物店还是有责任的。当店员在安排“宝宝”进食时,并没有采取合理的保障防护措施,对后来惨剧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当然,违规饲养比特斗牛梗的主人过错更大,法官酌定其承担大部分侵权责任。综合各项证据,法院认定博美犬“宝宝”的市场价格为2000元,陈女士应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元,由比特斗牛梗主人和宠物店按照7:3的比例分别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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