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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能否成为离婚理由?法官认为解除婚姻应慎重

2016-03-13 09:13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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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虽然存在家暴,离婚仍应慎重

法官分析认为,本案根据妻子提供的聊天记录、住宿登记表和丈夫出具的保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丈夫确有婚外情,也确实曾以恶劣语言对妻子进行辱骂,甚至在子女在场的情况下发生严重冲突,导致妻子受伤。但是,原、被告双方已经结婚14年,共同生育两个子女,还共同经营多家公司,建立了密不可分的情感关系和经济关联。自爆发冲突后,双方为挽回婚姻,均做出了一定努力,而且丈夫也在庭审中表现出维护婚姻的强烈意愿,在此情况下,为慎重起见,给予原、被告共同解决婚姻问题的机会,让孩子在温馨、和睦、完整的家庭生活中健康成长,不宜立即解除婚姻关系。

律师说法

遭遇家暴,如何举证?

厦门资深律师林敏辉认为,家庭暴力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遭受家暴的一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赔偿。

不过,能否胜诉,关键是家庭暴力证据的提取和保留。对此,林敏辉律师建议,受害者搜集家庭暴力的证据时,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注意保留丈夫殴打她之后写下的悔过书;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居委会等部门进行调解的证据;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到医院就诊的诊断证明书及鉴定书;留存被打后的照片、录影等资料;如果有目击证人的,还可以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取证人证言。

专家解读

首部《反家暴法》关注四大亮点

3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新法落地为遭受家暴之苦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护,专家指出,《反家庭暴力法》中有四大亮点。

亮点1 精神暴力也算家暴

在《反家庭暴力法》当中,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亮点2 家暴强制报告制度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不报告的情形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亮点3 同居关系同样适用

反家暴法附则中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

亮点4 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必须受理,发还是不发保护令,法院一般情况下在72小时内要作出裁定,特殊情况须在24小时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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