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黄怀)七天的春节长假结束了,很多人春节假期放弃了与家人团聚选择加班工作。那么如何为员工发放春节加班工资呢? 春节7天长假由两部分组成,即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了解到,在“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加班费计算标准不一。其中,法定节假日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共3天。根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 按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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