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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户改装电表偷电120多万元 改装者和用户全部判刑

2015-11-11 09:03:15林炳东 夏辛文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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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1月1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通讯员 林炳东 夏辛文)不少人对偷电心存侥幸,认为偷个几千元,万一被发现就交点罚款了事,却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会被追究刑责。事实上,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窃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湖里一处城中村,叶某就曾为18个用电户改装电表,偷电涉案金额超过了百万元,因为数额大、情节严重,涉案的叶某以及18个用电户都被告上了法庭,最终全部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改装电表偷电120多万元

去年,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对湖里一处城中村的用电情况进行排查时发现,一些住户的实际用电量跟最终结算的数额有不小的出入,于是联合公安以及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检查,结果发现,近20家的住户几乎都在自家的电表上动了手脚。

供电人员介绍,当时这个片区涉案的住户比较多,作案手法都是相同的,基本上都是请一个专业的人员对电表内部的线路进行改动,减少电能计量。

原来,叶某在厦门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已经十多年。2012年2月,他在村民的要求下,尝试着帮人改装电表,发现确实能省下不少电费,于是他就多次上门帮人改装,自己则收取1000元到3000元不等的费用。

据查明,从2012年2月到2014年4月,两年多时间里,叶某伙同他人改装电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电能资源多达120多万元。而涉案的18名用户中,最高的案值已经达到了14多万元,其中最少的也有5000多元。

19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改装电表让读数走得“慢”一些,电费也就少缴一些,这种“贪小便宜”的行为其实是触犯法律的。

包括叶某以及18名用电户在内的19人,因涉嫌盗窃罪,被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3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其他18名用电户也全部被追究刑事责任,均被判缓刑,并处不同金额的罚金。“因为我们之前处理都是零星的,数额相对来说就几万块钱,但是这一起涉及全村这么多人,而且涉案金额120多万,法定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主审法官此前接受厦门电视台采访时说,“第一被告人叶某,因为全部住户的偷电都是他实施的,因此他要对所有偷电的数额承担责任。”

电能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但是,在一些城中村以及城乡结合部等地还存在一些偷电的行为,往往大家在跟风之下并没有意识到,这种“贪小便宜”的做法其实触犯了法律。

用户的电表被改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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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电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不少人认为,窃电被发现了,最多也就接受罚款。事实上,窃电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指出,“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窃电行为有哪些?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多项电力法规均对窃电行为作了明确,其中2015年9月25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了窃电行为包括:(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故意损坏计量装置用电或者致使计量装置不准确;(五)私自调整分时计费表时段或者时钟;(六)使用非法充值方式用电;(七)私自增加变压器容量或者变更铭牌参数,导致少交基本电费;(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窃电行为。

该《条例》第四十三条还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

窃电量如何计算?

有的人会认为,窃电被查处后,有关部门怎么知道是什么时候开始窃电呢?对此,包括《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内的多项电力法规均作了明确。

《条例》第四十四条指出,窃电量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算确定:

(一)接入电源设备的额定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

(二)按照用电信息采集设备所采集的用电信息计算;

(三)按照电能表额定最大电流值、进线导线允许载流量二者中最小值所对应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确定。

实际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以180天计算,用电时间不足180天的,窃电日数以实际用电日数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居民照明用电按6小时计算,三班制生产经营单位按24小时计算,其他用户按12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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