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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发布“双十一”网购提示 注意5类价格陷阱

2015-11-04 17:49:45王颖达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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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厦门晚报讯(记者 王颖达 通讯员 李春妮)“全网最低价”“仅限今日”……经常网购的市民应该对这些字眼不陌生,不过,这样的字眼今后不能用了。“双十一”临近,市发改委昨日发布提示,市民在网购中如发现商家有价格对比、误导宣传、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模糊赠送等5类价格陷阱或者权益被侵害,都可在保留相关证据后向12358价格举报中心投诉举报。

标示原价和促销价

没有依据属价格欺诈

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在网上销售“飞利浦彩电”,标示价格:¥3299.00,促销价¥2299。由于商家没有在网页说明3299元的价格是实体店零售价,市民陈先生认为这个划线价格没有任何根据,因此向价格部门进行举报。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说,这就是常见的价格对比陷阱。根据今年国家发改委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的解释,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否则属于价格欺诈。依照相关规定,这家电商企业已构成价格欺诈,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促销前七日内最低交易价

才能作为“原价”来标示

不少聚划算等特惠活动商家经常标示某商品原价多少,现价多少,而这个原价往往是虚假的,有的是“标高原价再打折”;有的则是虚构原价,打折后的价格才是其真正的销售价格;还有的商家会以“活动价”的形式进行促销。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相关法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促销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对没有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不能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所以,上述商家的行为就涉嫌“虚构原价”。

除了常规的购买需求外,不少消费者收到的网购后的返现抵用券或赠品也存在猫腻。不少商户的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附加了使用条件,但没有在赠券或者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确标示,这些行为同样属于价格欺诈。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提醒,一旦合法价格权益被侵害,消费者应该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向12358价格举报中心投诉。电商企业也应当主动遵守价格法律法规,避免因价格纠纷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相关案例】

“双十一”禁虚构原价

仍有商家“顶风作案”

本报讯(记者王晨程)虽然“双十一”临近,且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零售价格行为的提醒书》,要求禁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涨价”等语言,但仍有部分卖家“顶风作案”,其中最为常见的要数“虚构原价”。

上个月,市民孙小姐在网上买了一套床上用品,打完折后实际售价为346.88元。由于使用后感觉还不错且马上‘双十一’了,她想看看是不是又降价了,如果便宜就再买一套。昨日,孙小姐点开之前收藏的店铺,结果发现,该商品原价显示为“980元”,且打完折的价格还要368元。

“这不是骗人吗?比我之前买的还贵20多元呢。”孙小姐就此询问店家,对方表示,原价仅仅作为参考,“我们从来没卖过980元”。

对照《关于规范网络零售价格行为的提醒书》,上述商家的行为已明显违法,属于“虚构原价”。业内人士表示,有个别网店在“双十一”前突然把原价提高几倍或者几十倍,虽然在“双十一”当天的确打了一个看似很低的折扣,但相对于以往的促销价格,“双十一”的价格并没有比此前更低。

该业内人士认为,有关部门对违法的商家应随时取证,且要公布处罚名单,让这些价格违法的商家上黑名单,付出更大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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