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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带假老伴去公证帮人担保 发觉被骗后告公证处被驳

2015-11-04 07:50  陈佩珊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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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喊冤,称已尽责

针对阿强一家将公证处告上法庭一事,公证处连连喊冤。

公证处强调,公证过程中已经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公证过程都是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的,公证处不存在任何过错。“阿强在公证的过程中明知阿玉系由他人假冒而不提出异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房屋共同所有人阿玉的权益却仍然在委托书上签字,造成损失应自行承担。”

事实上,早在2009年,公证处就发现了阿玉身份系伪造一事,出具了撤销原公证书的决定。然而,当时银行贷款已经下来,撤销公证书并未给贷款带来任何影响。

诉讼被驳回,悔不当初

庭上,对于阿强的说法,各方提出了异议。

阿民称,自己虽是贷款人,但贷来的款都给了阿强。“当时阿强70多岁,已超过银行规定的贷款年龄,所以我们约定用我的名义贷款,阿强提供担保。”阿民坦言,他确实向阿强借了100多万元,但都出具了借条,这是两码事。“骗取公证书一事,我也是在撤销公证书出来后才知道。”银行职员小平否认自己参与其中。公证代理人小令也提出,他对伪造阿玉身份证及找人假冒阿玉一事并不知情,阿强则参与整个过程。

近日,思明法院驳回了阿强及其子女的全部诉讼请求。对于携假老伴去公证一事,阿强悔不当初。

法官提醒

抵押担保要三思

侵权责任认定不了,阿强这100多万难道要打水漂?思明法院旷法官介绍,其实阿强可向阿民追偿。

本案中,阿民为贷款人,阿强为阿民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根据规定,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官提醒,提供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法律上可进行追偿,但在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时,还是得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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